试析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
[摘要] WTO成立以来的实践表明,其争端解决具有相当强的国际法拘束力,保证了WTO各项规则基本上得以有效实施,成为该组织的核心机制。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视角,分析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着重从WTO争端解决的拘束力之条约依据、实践考察和存在问题三方面进行研究,并力图从一般国际法理论的高度来解释WTO的争端解决及其意义。
[关键词] WTO争端解决国际法拘束力国际法理论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在迄今为止的国际法历史上,世界贸易组织(WTO)包含上诉程序的“准司法”争端解决模式是独一无二的。关于WTO争端解决的“准司法”性质,可参阅John H. Jackson, The World anization, London: The Royal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1998, 。杰克逊教授称WTO的争端解决是“相对规制为司法的程序”。还可参阅Jeff Waincymer, WTO Litigation, procedural aspects of formal dispute settlement, London: Cameron May International Law & Politics, 2002, 作者将专家组到授权贸易报复的程序称为“诉讼”程序。
在短短八年多时间内,该组织已受理了290起争端案件,已审结70起(其中49起由上诉机构复审) 截止2003年5月1日WTO官方统计, (2003年6月15日查阅)
。相比其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在近50年历史上受理约500起案件(其中专家组审结101起)的记录 GATT时期受理案件数没有官方统计,参阅[约翰. H. 杰克逊著:《世界贸易体制》张乃根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5页;GATT的专家组审结案件数,见WTO官方网站,同注2。
,或者联合国国际法院在成立后的50年(1946年-1996年)内受理74起争端案(其中判决61起)的记录联合国国际法院网站: (2003年6月15日查阅)
,WTO争端解决是相当成功的。多边贸易谈判和贸易争端解决是WTO两大主要功能。如今,前者举步维艰,进展缓慢,WTO各成员自然更加重视后者。作为WTO的新成员,中国应该高度重视争端解决的作用,趋利避害。
实践表明,尽管WTO成员间利益冲突,错综复杂,但是,争端解决保证了WTO各项规则基本上得以有效实施,使各种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缓和,支撑着了该组织的生存与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该争端解决机制成为WTO框架内无可替代的核心机制。在上述70起已审结的案件中,有两个现象令人关注:其一,31起已执行完毕;其二,13起的执行结果引起新的争端,其中10起再由原专家组审理,6起进入补偿或授权中止关税减让。此外,还有10多起仍在执行或执行期限待定。约80%的争端解决进入执行阶段。这充分证明:WTO争端解决具有相当强的国际法拘束力。本文尝试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视角初步分析这一实证现象,以求教于学界。首先,本文将根据国际法的一般理论,简要分析国际法拘束力的概念,然后,从WTO争端解决的拘束力之条约依据、实践考察和问题分析三方面进行研究,最后,对WTO争端解决对国际法发展的意义作扼要阐述。
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国际法的关系,可参阅张乃根:“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题”,《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本文旨在前文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WTO争端解决本身所具有的国际法拘束力。
一、国际法拘束力的概念
从民主的、实证的角度看,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拘束源于一定社会共同体内人们的约定,并依靠一定的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权威的《奥本海国际法》在分析国际法的性质时指出:“法律是一个社会内人类行为规则的总体,这些行为规则,依据这个社会的共同同意,应由外力来强制执行。”[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陈体强译,上卷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7页。
可见,根据国际法的一般理论,国际法拘束力是指通过强制性的外力或以其为后盾,促使人们按照国际法的规范行事。
在现代国际法上,这种外力最初表现为战争。“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在《战争与和平法》开宗明义地指出:“在尚未依据国内法的共同约束而结合起来的人们中间产生的争端,或与战争时期,或与和平时期相关。……然而,战争是为了和平而进行,没有争端,就没有战争。因此,研究战争法,就是为了解决任何可能产生的争端。战争本身是为了达到最终的和平。” Hugo Grotius: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Oxford: at the Cl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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