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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租人放弃承租权承诺的效力。
房产一旦在做了抵押,一般会要求承租人作出承诺:如实现抵押权,承租人自愿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等。那么这种承诺有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如果我是承租人,我会出具这种承诺吗?不会。如果承租人没有过错,解除租赁合同的前提是①承租人自愿②出租人要将足额赔偿支付给承租人。否则承租人就有权利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抗辩权,而且法院一般会支持承租人的诉讼请求。试想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窘况下,又哪来的钱款赔偿承租人?在当前整个社会信用恶化的背景下,借款人即使有能力也不会去做这样的傻事。
第二,承诺书是不是承租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实践中,多为实际承租人是甲,而做出的承诺人却是乙。自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第三,未来的承租权利可否预先放弃?这里的未来是指发放贷款后的若干天以后即行使抵押权时需要拍卖抵押房产的那个时点或者说那个日期。承租人在这个时点上的权利可以现在,即发放贷款时就放弃自己的承租权利吗?当前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和答复各省、自治区高院的批复意见来看,未来的权利只能在未来的那个时点到来时才可以放弃。我们可以看一下借款合同中,有这样要求借款人出具承诺的吗?我借款人承诺:此笔借款我一定足额偿还贵行本息,即便是此笔借款已经丧失诉讼时效。借款是现实的,至于借款的诉讼时效姑且不管最终会不会丧失但终究是将来的事。那么将来的事让人家现在就放弃,与法与情与理都说不过去。
(二)抵押登记的风险
1、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风险。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如果只是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没有风险?我们先来看一下法条: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仅以房产为抵押物的前提下,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做与不做抵押登记似乎存在的风险不大。这也是我们常说的“房地一体主义”,即地随房走,房随地走。但房地一体主义在实践中也有一个例外:关于平房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特殊约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平房),禁止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如无。如果说,房屋、土地均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书的前提下,有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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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登记期限认识存在的误区
这种错误存在于: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时,一般要求将贷款的期限与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设为一致,否则一旦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抵押登记也将到期,将无法处置抵押房地产。
(三)土地使用权性质引发的风险
1、土地使用期限
我国目前的土地性质分为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租赁土地),土地性质不同处置难易程度也不同。划拨土地是国家在实行土地出让制度前实行的由政府部门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出让土地则是指开发商以有偿的方式取得土地,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支付土地出让金,这样的土地具有使用年限,属于住宅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属于工业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50年,属于商业服务综合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40年。银行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时,应特别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否则就可能给日后处置房地产时埋下隐患。如是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时,就需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1999年下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规定办理。
2、处置费用
对于出让土地性质的房地产交易,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此前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不需要再交费(重新办理出让手续);属于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屋土地,处置抵押房地产时程序较为繁琐,并需要向国土资源部门补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容易产生风险。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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