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农村宅基地管理(guǎnlǐ)办法
许多人可能(kěnéng)都不知道,我国制定的有特地的《宅基地管理方法》来对宅基地进展管理,但是不同的地方管理方法可能会有所不同,许多人就想一条 坝上地区农村居民建立的与宅基地相连的高效益园田,不计入宅地面积。
第十二条农村居民须要宅基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看法,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按以下规定报批:
(一)运用村内空闲地和曾用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但运用权已被收回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运用权的宅基地上原地翻新拆建并确认符合村镇建立规划的,不再办理宅基地
申请报批手续。翻新拆建需扩占土地的除外。
(二)运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的,应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一次性土地运用费,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宅基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宅基用地许可证》。住宅竣工后,建住宅的农村居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经历收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立用地运用证》,并交纳五元工本费。
第十四条超过用地面积限额的,应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每年每平方米二至四元征收土地运用费,直至退出超占的土地。征收的土地运用费按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农村生产建立。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提取和挪用。
第十五条购置住宅的农村居民必需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依照本规定第五条其次款规定,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运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撤消其《宅基用地运用证》,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运用权:
(一)自发给《宅基用地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未建房运用的;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三)新批宅基地时村委会与建房户在签定的协议中明确建新交旧而不交的;
(四)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的,限期撤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十八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其协议或合同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对在该土地上新建的住宅限期撤除或者没收,并对买卖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双方当事人按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金额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无权批准、越权批准或超过标准多批的宅基地,其批准文件无效。对依据无效文件占用的宅基地和新建的住宅,比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农村居民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由越权批准或无权批准者负责局部或全部赔偿,并对主要责任者赐予行政处分。
其次十条 依法调整宅基地,应当交回原宅基地而不交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其次十一条 农村居民变更宅基地运用权,未在三十日内办理运用权变更登记、换发证书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其次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不听从村民委员会收回和调整村内空闲地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其次十三条遵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农村居民承包开发荒废土地,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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