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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
第一条定义
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水幕系统、防火门: .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
第一条定义
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水幕系统、防火门、水泵接合器、消防水管网、固定消防炮、消防泵、消防泡沫储罐、消防水池、室内外消火栓等固定设施。
消防器材:是指灭火器、灭火器箱、干沙桶、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等移动式消防器材。
消防安全标志:是指与消防有关的文字、图案等。
第二条企业必须按照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配置各种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
第三条消防设施使用部门必须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制度。消防设施应指定专人检查、操作,发现故障及时修复,保证正常运行,并建立检查维修资料档案。
第四条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负责对控制室消防设施的每日检查,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和《系统每日运行登记表》。
第五条消防器材管理,应实行二级管理。办公楼、会场等共用部位的消防器材,应由企业消防部门负责检查和维护保养;分厂、装置(车间)内的消防器材,应由所在分厂、装置(车间)落实专人检查和维护保养,企业消防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消防控制室必须备有按照建筑结构分层绘制的系统报警点位置平面图,图中应标明报警点火灾探测器的类型、手动报警按钮位置、消火栓位置、灭火器设置点等消防设施的位置
第七条企业每年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全面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企业应对消防水源定期进行检查。消防水泵应定期运转,采用自动控制的,应定期进行模拟启动。
第九条有联动控制功能系统,应定期进行自动、手动检查系统功能是否正常。
第十条定期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自动切换试验,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对备用直流电源应进行定期充放电试验。
第十一条气体灭火系统,贮气瓶组室内应保持清洁,避免潮湿或阳光直射,冬季和夏季室温符合规范要求。
定期检查驱动瓶上的压力表指针是否处于正常位置,管道系统有无松脱、损坏和严重腐蚀等情况。
第十二条消防供水管道、消防栓、泡沫栓、水泵接合器应有明显的消防标识,标明流向及编号。
第十三条拆迁消火栓等设施的,应经企业消防主管部门批准,报当地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道路施工或应施工停水、停电、切断通信线路可能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应事先告知企业消防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设置醒目标志。
第十五条加强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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