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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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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应用,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灾害事故为目的,采用视频图像采集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管理主体】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信息产业、应急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业、本系统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进行指导、检查。
第四条【遵循原则】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尊重隐私】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规划要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信息产业、应急等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按管理权限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建设区域】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武器、弹药库,集中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品的仓库、场所,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存放或者经营场所以及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的重要部位;
(二)存放国家机密档案、资料的场所;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的场所以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部位;
(四)金融单位的货币、有价证券、重要票据、贵重物品、帐簿集中存放场所;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通讯枢纽、大型电子信息中心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
(六)大型能源动力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等单位的重要部位;
(七)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道路、中心城镇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八)大型物资储备单位、万吨级以上的油库、大型人防工程和大型化工企业的重要部位;
(九)旅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
(十)大中型商贸中心、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园、大型广场、医院、学校(含幼儿园)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周界;
(十一)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以上所称重要部位、重要路段,是指涉及公共安全的部位或者路段。
第八条【建设责任】党政机关、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桥梁、隧道、重要海域、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点地段,由市、区(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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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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