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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辅导员津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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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专职教师课时津贴管理办法
(2009年11号文件修订稿)
本校专职教师实行基本教学工作量津贴和超教学工作量津贴以及年终奖金(励)制度。
二、 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为每学年360课时。基本教学工作量课时津贴为:初级职称(含本科毕业生)m=10〔1+(n-50)〕元/每课时,中级职称(含毕业硕士研究生)m=15〔1+(n-50)〕元,高级职称(含毕业博士研究生)m=20〔1+(n-50)〕元,其中n(下同)为授课班级学生数,当n≤50时按50计,当50<n≦60时按60计,当60<n≦70时按70计,当70<n≦80时按80计,余下依次类推。
修改为: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为每学年432课时。基本教学工作量课时津贴为:一般教师m=10〔1+(n-60)〕元/每课时,助教(见习实验师)m=12〔1+(n-60)〕元/每课时,助理讲师(助理实验师)m=15〔1+(n-60)〕元/每课时,讲师(实验师)m=20〔1+(n-60)〕元,副教授(高级实验师)m=25〔1+(n-60)〕元,其中n为授课班级学生数,当n≤60(标准班人数)时按60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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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师超教学工作量课时,除按基本教学工作量课时津贴标准核发课时津贴外,按下述公式计算超教学工作量课时津贴:初级职称(含本科毕业生)m=15〔1+(n-50)〕元/每课时,中级职称(含毕业硕士研究生)m=20〔1+(n-50)〕元,高级职称(含毕业博士研究生)m=25〔1+(n-50)〕元,其中n(下同)为授课班级学生数,当n≦50时按50计,当50<n≦60时按60计,当60<n≦70时按70计,当70<n≦80时按80计,余下依次类推。
修改为:教师超教学工作量课时津贴,按以下公式核算:一般教师m=18〔1+(n-60)〕元/每课时,助教(见习实验师)m=22〔1+(n-60)〕元/每课时,助理讲师(助理实验师)m=26〔1+(n-60)〕元/每课时,讲师(实验师)m=30〔1+(n-60)〕元,副教授(高级实验师)m=35〔1+(n-60)〕元,其中n为授课班级学生数,当n≦60时按60计。
四、教师发生教学事故一次者,扣发当月课时津贴的20%,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一次者,扣发当月课时津贴的50%,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两次以上(含两次)者,全部扣发当月课时津贴。
五、在每学年末结算教师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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