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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学校不准按成绩分重点班和快慢班或擅自举办各种实验班。
二、学籍变更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如因父母或监护人工作变动、户籍变更、居住地址迁移或其它原因确实需要转学的,可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生在休学、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毕业班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30天内(即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可由学生家长到基础教育科办理转学手续。以后每月第一周由学校统一办理转学手续(周二办理小学学籍,周三办理初中学籍,周四办理高中学籍),家长前来办理不予接待,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 严格执行转学四联单制度。转学四联单盖章的顺序依次为转入学校主管局、转入学校、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主管局。转出学校收到转学四联单后将学生学籍档案交给家长转交转入学校,并将学生的电子学籍于5个工作日内转出到转入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工作各学校要执行“周清”制度,基础教育科执行“月检”制度,确保学籍变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县内义务教育阶段要求转学的学生,先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四联单,转入学校盖章后,再由转出学校盖章,然后到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手续。
第十条 普通高中阶段学生转学,转入重点高中的学生必须具有同级重点高中的正式学籍,本县两所高中原则上不得转学,跨省转学的高中学生,必须具备省级高中会考成绩证明。
三、休学 复学 退学
第十一条 凡因转学、休学、复学、留级、跳级、退学或其它原因发生学籍变更的,均须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原学籍号注销,不再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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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经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休学申请,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教育局批准可以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限为1年。休学期满后,可持休学证明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期为1年。休学期满,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2周,由本人和家长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学校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编入相应年级。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继续休学。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得退学,确因患病和其他意外情况,丧失学习能力的,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准予退学。
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也要严格控制。
四、升级或留级
第十五条 统一电子学籍毕业升级时间。每年7月5日前各学校必须将所有转出学生全部由本校电子学籍内转出;7月6日起冻结电子学籍转学,如有转学的学生可以履行四联单转学手续,不允许做电子学籍变动;7月6日至7月10日各学校将转入学生处理完毕; 7月6日至7月15日各学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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