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咨询请访问接: 6 .html 【案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5 )玄刑初字第 72号【案件情况】被告人经某,男, 1992 年1月2 日出生, 汉族。 2014 年7月18 日, 被告人经某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8月 24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男, 1984 年5月 24 日出生,汉族。 2003 年5 月,被告人周某甲曾因骗取公私财物被治安拘留十五日; 2004 年7 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4 年 10月 17 日,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刑事拘留, 同年 11月 22 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乙,男, 1986 年7月5 日出生,汉族。 2009 年12 月,被告人周某乙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4 年8月 29日, 被告人周某乙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刑事拘留,同年 9月 29 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男, 1987 年4月 30 日出生, 汉族。 2009 年 12月, 被告人王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013 年1 月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咨询请访问 2013 年1月 30 日起至 2014 年8月9 日止。 2014 年9月5日,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刑事拘留,同年9月6 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2014 年 10月 24 日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单某,男, 1991 年4月 22 日出生,汉族。 2014 年6月 27 日,被告人单某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8月2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男, 1975 年1月 13 日出生,汉族。 2014 年 11月 4日,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 2014 年 11月7 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2015 年1月8 日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男, 1977 年 11月 13 日出生,汉族。 2014 年9月 16 日,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 10月 16 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同年 10月 24 日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 2015 〕 59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经某、周某甲、周某乙、王某、单某、李某、赵某犯骗取贷款罪,于 2015 年2月 26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经某、周某甲、周某乙、王某、单某、李某、赵某及被告人经某的辩护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咨询请访问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3 月间, 被告人经某、周某甲、周某乙、王某、单某、李某、赵某经预谋,由被告人经某负责与汽车销售公司洽谈购车及贷款事宜, 被告人周某乙负责接待及接送车主, 被告人单某负责拿送虚假材料, 被告人王某负责接听银行电话, 被告人周某甲负责制作虚假银行流水, 被告人李某、赵某负责垫资事项, 采用伪造车主的房产证、银行流水、驾照、收入证明等虚假证明资料的手段, 向中信银行骗取购车贷款。其中, 被告人经某、单某、周某甲参与骗取贷款人民币 3044190 元, 造成银行损失人民币 120305 9元; 被告人周某乙参与骗取贷款人民币 287346 0元, 造成银行损失人民币 1203059 元;; 被告人王某参与骗取贷款人民币 267200 元, 造成银行损失人民币 246860 元; 被告人李某、赵某参与骗取贷款人民币 2606260 元,造成银行损失人民币 956199 元。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经某、周某甲、周某乙、王某、单某、李某、赵某的上述犯罪行为, 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现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定性亦无异议,但对起诉书认定的损失数额有异议,银行没有穷尽挽回损失的手段,就认定被告人经某造成损失 120305 9 元,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提出被告人经某具有如下从轻情节, 1、被告人经某在案发前积极还款, 并协助银行追回了一些车辆, 有悔罪表现, 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南京刑事律师:骗取贷款罪缓刑案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