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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取贷款罪缓刑案例.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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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ml【案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刑初字第72号【案件情况】被告人经某,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经某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2003年5月,被告人周某甲曾因骗取公私财物被治安拘留十五日;2004年7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乙,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2009年12月,被告人周某乙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周某乙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2009年12月,被告人王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3年1月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14年8月9日止。2014年9月5日,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4日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单某,男,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单某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经某、周某甲、周某乙、王某、单某、李某、赵某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经某、周某甲、周某乙、王某、单某、李某、赵某及被告人经某的辩护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经某、周某甲、周某乙、王某、单某、李某、赵某经预谋,由被告人经某负责与汽车销售公司洽谈购车及贷款事宜,被告人周某乙负责接待及接送车主,被告人单某负责拿送虚假材料,被告人王某负责接听银行电话,被告人周某甲负责制作虚假银行流水,被告人李某、赵某负责垫资事项,采用伪造车主的房产证、银行流水、驾照、收入证明等虚假证明资料的手段,向中信银行骗取购车贷款。其中,被告人经某、单某、周某甲参与骗取贷款人民币3044190元,造成银行损失人民币1203059元;被告人周某乙参与骗取贷款人民币2873460元,造成银行损失人民币1203059元;;被告人王某参与骗取贷款人民币267200元,造成银行损失人民币246860元;被告人李某、赵某参与骗取贷款人民币2606260元,造成银行损失人民币956199元。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经某、周某甲、周某乙、王某、单某、李某、赵某的上述犯罪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定性亦无异议,但对起诉书认定的损失数额有异议,银行没有穷尽挽回损失的手段,就认定被告人经某造成损失1203059元,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提出被告人经某具有如下从轻情节,1、被告人经某在案发前积极还款,并协助银行追回了一些车辆,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3、被告人经某没有前科劣迹。被告人周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提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其仅是向被告人经某卖银行流水单。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没有起到决定性作用,属于从犯。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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