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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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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贯彻以人为本
的城市建设管理理念,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进一步提高居民
生活舒适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
日。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实施主体应与异议
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实施主体应向所在区自然资源和
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查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出具审查
意见。
施工图设计文件需报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
责工程施工和监理,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并到有关区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备案手续。
电梯设备安装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电梯安装单位
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 增设电梯涉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信
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建设单位应事先与相关专业经营
单位沟通协商,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规划和施工图审查意
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第十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
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
现场总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开竣工日期、规划审查意见、施工备
案手续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实施主体对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全
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增设电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
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电
梯企业等共同实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
请办理监督检验手续。
第二十条 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为电梯的共有人,应当共同委托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相关义务。
增设电梯的业主未提出委托的,应协商约定其中 1 名业主作为电
梯使用管理者,履行管理义务,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增设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应当按照增设电梯相
关书面协议约定,承担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 30 日
内,建设单位应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工程竣工验收、电梯质量合格文
件等相关技术资料,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保
存。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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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buhuixin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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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