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方法 本文关键词:南京市,失业,管理暂行方法,登记,就业
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方法 本文简介:南京市制定〕备案表》;
〔三〕《南京市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劳动合同文本;
〔六〕区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时,劳动者未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户籍人员应先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非本市户籍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并供应以下材料:
〔一〕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二〕《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及失业保险待遇申报表》;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区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后,应刚好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及失业保险待遇申报表》交给劳动者,并书面告知劳动者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
用人单位凭已办理的《南京市就业登记〔劳动合同〕备案表》或《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及失业保险待遇申报表》及遵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供应的有关材料,为劳动者办理参与或中止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第九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敏捷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后30日内,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报就业登记,并供应以下材料: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南京市劳动者就业登记备案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区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供应的登记材料齐全精确的,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限时办结,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登记状况;供应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须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三章
失业登记
第十一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实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展失业登记;曾经在本市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现处于无业状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到本市常住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二条
失业登记范围包括以下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肄〕业的;
〔二〕从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顿经营的;
〔四〕被征地农夫未就业的;
〔五〕有劳动实力和转移就业要求的本市农村劳动力;
〔六〕复员退伍军人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非本市户籍人员曾经在本市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后失业的;
〔九〕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
第十三条
进展失业登记,应由本人填写《南京市失业人员登记表》,并供应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以下材料:
〔一〕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验的,应供应毕〔肄〕业证书、毕业生引荐
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