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轮电动车规定
篇一:
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划分的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安法》第119条规定: 不大于10KW的电动机驱动的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的四轮载客车辆。
其次章 技术要求
第七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010kg,乘员不超过4人,总质量不超过1260kg,最高速度不超过60km/h。
第八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长×宽×高)≤4600mm×1800mm×1650mm;
出厂时一次足够电经济续驶里程≥101km;百公里经济耗电量≤20kwh;
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实力≥20%。
第九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电池寿命,铅酸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500次,锂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完全充放电应不低于1010次。低速四轮电动车除以上技术要求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条 市经信委统一管理全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备案工作。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行驶的低速四轮电动车,其生产企业必需按规定向市经信委备案。
第十一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未经备案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市公安局对其产品不予进展信息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向市经信委备案。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
(二)环境爱护、平安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具备电动车生产的完整四大工艺(冲压、焊装、涂装、总装),企业工程总投资不低于2亿元,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4000万元,目标产能不低于2万台/年;
(四)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实力;
(五)具备产品的设计开发实力;
(六)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效劳实力;
(七)具备产品生产相同性保证实力;
(八)销售的产品有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供应机动车保险;
(九)具备相关机构供应的产品平安检验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向市经信委供应以下资料:
(一)《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企业遵照《生产备案条件》要求进展自我评估的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承诺书;
(五)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审核看法。
第十四条 市经信委对企业申报资料进展审核,符合生产备案条件要求的企业为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第十五条 通过生产备案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低速四轮电动车产品备案时,应当向市经信委供应以下资料:
(一)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二)产品的新技术、新构造原理说明;
(三)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五)产品合格证样张;
(六)其他须要说明的状况。
第十六条 市经信委托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展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展产品相同性审查。第十七条 市经信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产品审查报告进展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市经信委网站上进展公示,公示期限7个工作日。第十八条 市经信委依据公示结果,对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以《书目》形式公布,并刚好通报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不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原那么上在6个月前方可重新提诞生产备案申请。第十九条 已经列入《书目》的低速四轮电动车企业如发生迁址、新建生产实力等生产条件改变时,应对改变后的生产条件进展重新考核,经考核到达备案条件方可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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