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刑》的穆吕之争: 《尚书· 吕刑》性质辨析摘要:吕侯受命于周穆王,在周穆王三十七年伐楚前后,起草赎刑的单刑法规,以周穆王的名义发布,后世称为《吕刑》。《尚书· 周书· 吕刑》是《吕刑》的发布文告。郭沫若、傅斯年、杨向奎、刘起釪等质疑传统说法,分别以语言、神话和出土文物为标准,单一或多角度地论证《吕刑》为吕王之刑,顾颉刚则认为是魏王之刑。钱穆认为《吕刑》是后起之书。本文对郭沫若、钱穆的春秋战国说、傅斯年、杨向奎的炎帝文明说、顾颉刚的魏刑说和刘起釪的综合说做了述评,对周穆王巡游和征伐之事做了论证,以认定《吕刑》为吕侯起草的以周穆王名义发布的刑事法规, 并认定《吕刑》是规定赎刑的单行条例,《周书· 吕刑》则是条例的发布文告。关键词:尚书吕刑周穆王吕王码刑事法规刑法研究《尚书• 周书• 吕刑》,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吕刑》的性质。拙文《〈尚书〉所见的法律形式》①已就《吕刑》几个需要探讨问题,即《吕刑》篇是刑书还是发布刑书的文告,《吕刑》是周刑,还是周刑的修正案,或单行条例;或者《吕刑》是吕国的刑书,从发布和适用的角度进行初步的辨析、论证,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即《吕刑》是规定赎刑的单行条例,而《周书• 吕刑》篇则为条例的发布文告。有关观点说,《吕刑》是吕国的刑书,而拙文则认为此说证据稍嫌不足。拙文在当时未及展开讨论,这一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地探讨阐述,现在其基础上作进一步的论证。【①《法律史论丛》第 11 辑。】确定《吕刑》的性质,最重要的是探究《吕刑》的发布主体。就其分歧而言,有穆王之刑、吕王之刑和楚王之刑说。最主要的是穆王之刑和吕王之刑两说。穆王之刑说是传统学说。吕王之刑则起于近代以来的疑古之说。代表人物有郭沫若、傅斯年、杨向奎、刘起釪等,顾颉刚则持楚王之刑说,而钱穆认为《吕刑》为战国晚期学者之作。吕王之刑有多种说法。引起纷争的原因,与先秦史的其他众多问题一样,在于使用主观的推断法,即先主观地假定一个正确的标准,凡不符合该标准的,即对原来的结论作出否定的推断,得出一个新的结论。由于不同的假定标准或着眼点不同,得出的结论不同,就产生出众多的分歧。谁也无法保证假定的标准是正确的,即使这一假定是正确的,还有普遍和例外的问题。因此,对古代史的研究,似乎应提倡综合判断的方法,即对各种可能进行综合分析比较,从而得出一个相对可靠的结论。一、关于春秋、战国说春秋说以文字为主要判断标准,兼以神话。郭沫若 1932 年《金文丛考》以地为后起之字,认为地与天为配,视为万汇之父与母然者,当是后起之事,而《吕刑》篇有绝地天通之语,足知其非实录矣。① 1945 年郭沫若《十批判书》②第一编《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中的第一个问题《古代研究上的资料问题》提出了《吕刑》春秋说:他原先以《吕刑》的文体与《左传》相近,故相信为周穆王所作。而后来由于彝器中有《吕王作内姬壶》,从文字上看是春秋的器皿,认为吕国曾称王,同时,《吕刑》两称吕国之祖伯夷,而位在禹、稷之上,故推翻自己原来的判断,认为非周穆王所作,揣想它是春秋时吕国的某王所造的刑书。这一结论是郭沫若通过自我批判得出的。他认为,他在 1930 年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中太草率,太性急,有好些未成熟的或甚至错误的判断,由于他人的沿用或征引,在古代史研究方面出现新的混乱。所以要谴
《吕刑》的穆吕之争-《尚书·吕刑》性质辨析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