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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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那么 本文简介: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方法第一章总 页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打算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以下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满28
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
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
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15
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
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
周不满28
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
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8
周不满12
周流产的,享受30
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
周流产的,享受15
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遵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打算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局部由用人单位补足。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接着治疗的费用,遵照根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职工实施以下打算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的;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三〕符合国家和省打算生育规定,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
〔四〕人工终止妊娠的〔非医学须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
第十四条
生育、打算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省根本医疗保险药品书目、诊疗工程和医疗效劳设施工程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医疗效劳实行定点医疗管理。除急诊、急救外,职工生育或者实施打算生育手术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打算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就医。
第十六条
女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打算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及其享受的生育津贴,遵照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
参与生育保险1
年以上不满3
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
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打算生育手术的,生育或者实施打算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与生育保险3
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打算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打算生育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上年度按规定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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