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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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建立管理方法 本文简介: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建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3、成立“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建立管理站”。副处级事业单位,隶属于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特地负责全市地下管网建立管理详细工作。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管网建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参加编制城市市政公用管网建立专项规划和市政道路范围内综合管线年度建立打算,并监视执行;对道路管线建立挖掘许可前的方案进展审查;对管线工程建立行为及质量、平安、文明施工进展监视,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各区的管网建立管理工作进展检查指导;组织全市地下管线的普查、接收和编制地下管网现状图并进展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网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与维护工作;负责管线工程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管网专家委。
内设机构:办公室、综合管理科、信息技术科、监视管理一科、监视管理二科、执法监察科。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
给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遵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管线的管理,并承受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
发改、工信、财政、公安、城管、测绘、安监、园林、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遵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平安责任]城市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以下统一简称管线单位〕应当对其全部或者管理的城市地下管线平安负责,制订城市管线平安应急预案,确保城市地下管线的平安运行。
第五条
:[法规体系]城市地下管线建立应当全面纳入现有的建立法规管理体系。新〔改、扩〕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立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竣工档案。
第六条
:[原那么]城市地下管线建立应当以建立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统筹建立的开展原那么。
第七条
:[技术推广]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在符合平安技术规程的前提下,优先推广运用各类先进技术和工艺。
第八条:[鼓舞政策]政府鼓舞弱电通讯管线工程由统一的建立单位组织建立,鼓舞城市道路及全部附属管线工程由同一建立单位组织建立。
鼓舞社会资金通过合资、参股等方式参加投资建立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
其次章
规
划
第九条:[专项规划]给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遵照职责分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组织论证并遵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限制详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组织编制限制性具体规划的同时,应当同步编制管线限制性具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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