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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指出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的权 现合同目的时,就不能成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并以《合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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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但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中,在合同僵局情况下,违约 条第二项履行费用过高进行了判决,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
方不存在恶意违约且继续履行对其显失公平,守约方拒绝解除违背诚 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得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
实信用原则,违约方起诉解除的,法院应当解除。 同,以 赔 偿 损失的方式代替继续履行。在相似案件的判决书中,经常可
对比上述规定,首先,申请司法解除这一条款的位置发生了变化, 以看见对这一段说理的引用。由此,一部分人认为此案开启了违约方
一、二审稿中这一条款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一章,《民 法典》则 置于 违 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申请解除合同的先河。
约责任一章。其次,《民 法 典》第 条第二款采用了当事人的用词,而 合同僵局是指在一些长期合同中,一方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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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像一、二审稿中表述为享有解除权人的对方或者《九民纪要》中表 约能力减弱(甚至丧失)等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长期合同,需要提
述为违约起诉请求。以上这两点体现了立法的保守性和语言的技术 前解约,而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形。合同僵局情形
性。面对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在理论界的巨大争议,立法者采取了回 常见于长期性房屋租赁等合同中。合同僵局与公司僵局有类似之处,
避的态度,既没有直接摒弃民法典草案的立法精神,也没有直接规定 公司僵局情况下,《公司法》 第 条赋予了持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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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而是表述为当事人,使得学界无法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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