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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 30%;
(五)最近 1 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 80%以上;
(六)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
金入股;
(十)承诺 5 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
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
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
系;
(二)最近 1 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 1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
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五)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
金入股;
(七)承诺 5 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
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符合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
的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 30%。
第十三条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 2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四)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
金入股;
(六)承诺 5 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
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 1 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
资产的 30%;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
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
系;
(三)最近 1 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 10 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
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
金入股;
(六)承诺 5 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
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
理合作机制;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九)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十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