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
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
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
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
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
债情况。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
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
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范围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第二章外债登记
第六条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
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
售汇等信息。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
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按照
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债务人为财政部门,应在每月初10 个工作日内逐
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
账户变动等信息。
第八条债务人为境内银行,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
送其借用外债信息。
第九条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
(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对于不通过境内银行办理资金收付的,非银行债务
人在发生外债提款额、还本付息额和未偿余额变动后,持相关证
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外债账户、资金使用和结售汇管理
第十一条境内银行借用外债,可直接在境内、外银行开立
相关账户,直接办理与其外债相关的提款和偿还等手续。
第十二条非银行债务人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直接向
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外债账户。
非银行债务人可开立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款的外债专用账户,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开立专门用于外债还款的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根据非银行债务人申请,银行在履行必要的审核
程序后,可直接为其开立、关闭外债账户以及办理外债提款、结
售汇和偿还等手续。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
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
得结汇使用。
第十五条债务人在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应遵循实需原
则,持规定的证明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
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债务人办理结汇手续。
第十六条债务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外债资金用途应当符
合外汇管理规定。
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等中长期用途。
第十七条债务人购汇偿还外债,应遵循实需原则。
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债务人办理购付汇
手续。
第四章外保内贷外汇管理
第十八条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
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
境内债权人应按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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