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淌人口管理方法 本文简介: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淌人口打算生育工作,维护流淌人口实行打算生育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打算生育法》、《流淌 共 20 页
〔六〕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流出育龄夫妻核发《生育保健效劳证》;
〔七〕为现居住地流入育龄夫妻办理一孩《生育保健效劳证》;
〔八〕依法查处流淌人口违反人口和打算生育规定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本社区内流淌人口的打算生育工作,履行以下责任:
〔一〕帮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登记流淌育龄人口的打算生育状况,刚好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二〕向流淌人口进展法律政策传播教育和访视指导,供应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安康询问效劳;
〔三〕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综合管理流淌人口打算生育工作状况进展监视和评议。
第九条?
流淌人口应当自觉实行打算生育,承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打算生育效劳管理。
流淌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打算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流淌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在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及现居住地通信地址。
第十条?
流淌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以下打算生育效劳和嘉奖、优待:
〔一〕免费获得人口和打算生育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安康等学问的传播、询问效劳;
〔二〕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根本工程的打算生育技术效劳和生殖安康效劳;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打算生育手术的,遵照《**省人口和打算生育条例》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打算生育的,在生产经营方面获得支持、实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看。
第十一条?
各级人口和打算生育效劳机构为流淌人口免费供应打算生育技术效劳所需经费,应当凭流淌人口居民身份证号码、受术者签字及手术记录单,每季度向县级人口和打算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县级人口和打算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报县级财政部门刚好拨付。
第十二条?
流淌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效劳登记。办理生育效劳登记,应当供应以下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材料。
流淌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状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状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应。核查属实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状况反应后即时办理生育效劳登记,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效劳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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