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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打印.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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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王振华、李学江律师,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王振华律师 ********** 申请事项: 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程其欣申请取保候审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程其欣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 2013 年4月 13 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程其欣配偶韩东的委托, 申请人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犯罪嫌疑人的配偶愿依法为程其欣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嫌疑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1. 侦查机关未提供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本案卷宗中认定嫌疑人程其欣有罪的唯一直接证据是受害人陈述(参见询问受害人辛在军的笔录) ,另有其子辛有贵、辛有宝的证言。申请人认为: 从证据的角度审视, 受害人辛在军陈述属于言词证据, 与同为言辞证据的犯罪嫌疑人程其欣供述完全矛盾。程其欣始终陈述肇事司机是韩国人河重源,而自己系坐在副驾驶位上的同乘人, 供述前后一致从无反复。侦查机关调查的证人辛有贵、辛有宝均非现场目击人,其关于肇事司机的陈述均系从受害人辛在军处听来的,且 2 二人系辛在军的直系亲属, 二者利害关系明显, 证言证明力低。而侦查机关调查的田宗旺其人, 系与韩国人河重源所办公司有过业务关系的莒县当地企业职员, 其对肇事司机系韩国人的信息, 来源于事发当日中午程其欣在河重源等众人在场的情况下, 对其询问的答复, 该证言证明力明显高于辛有贵、辛有宝证言。由此可见, 侦查机关认定程其欣系交通肇事嫌疑人的证据远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之规定和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应重点审查其是否直接感知、证人是否和被害人具有利害关系、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是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本案中, 侦查机关并未提供任何客观证据, 且被害人陈述和嫌疑人供述完全矛盾,均为传来证据的证人证言也同样存在重大不同。刑事证据要求证据链的严谨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单凭被害人陈述无法达到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定罪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在仅有言词证据且无法相互印证, 矛盾明显的情况下, 根本无法认定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2. 本案存在其他嫌疑人的可能性本案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的多次询问中前后一致, 一直坚持如实陈述所知事实真相, 明确告知侦查机关肇事者是韩国人河重源, 而和河重源相识的苏清强、苏淑霞兄妹证言同样显示河重源具有重大嫌疑。如: 2013 年4月 16 日询问笔录证实, 苏淑霞陈述称 2011 年9 月份, 苏淑 3 霞打电话问河重源交通事故是怎么回事, 河重源明确告诉苏淑霞此事不用她管,交由程其欣处理就行了(参见卷宗编码第 78-81 ,苏淑霞询问笔录)。同年 4月 17 日苏清强询问笔录证实, 苏淑霞告诉他“老河(河重源)又出事了”(参见卷宗编码第 82-84 ,苏清强询问笔录)。另, 嫌疑人程其欣陈述, 其在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时, 河重源就在其身边并主动将驾驶证拿出并由程其欣告知保险公司驾驶员信息。综上, 申请人认为, 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 不宜盲目将嫌疑人羁押, 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采取取保候审, 以免冤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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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