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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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为加强我〕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标准》〔卫监视发〔2006〕58号〕。
有关卫生标准或标准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四、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持续、变更、复核应当供应的材料
〔一〕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供应的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效劳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所设立的卫生管理部门的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姓名,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方式,危害安康事故处置方法;
6、从业人员安康体检合格证明以及卫生学问培训和考核状况的书面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名证明材料;
8、运用的公用物品托付洗涤消毒的,应当供应托付协议以及被托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9、运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供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卫生学评价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
10、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二〕申请持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供应以下材料:
1、持续、复核申请;
2、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
〔三〕申请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供应的材料:
1、须要变更的事项;
2、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3、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
供应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供应单位的印章和标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五、预防性卫生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应到达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标准和相关要求。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卫生审查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者〕,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供应以下材料:
1、立项报告书;
2、卫生专篇〔四周污染源、风向、距离等状况;功能性房间设置状况;卫生设施状况;建材、装饰、装修材料状况等有关材料和证明〕,卫生专篇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规划图〕、平面图、剖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二〕审查程序
1、申请。拟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申请者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受理;
3、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有关材料进展审核并进展实地核查;
4、确定。卫生行政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施工的看法。对到达卫生标准的,确定准予施工,并颁发批准文件;对未到达卫生标准的,不准予施工,并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确定,且说明理由和提出改良看法,同时在确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5、施工验收。公共场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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