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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各市及有关县(市、区)卫生计生委、扶贫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市保监分局,各有关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属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县域外住院治疗的,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接诊的县域内医疗机构应通过转诊信息系统进行转诊操作,或开具转诊单交新农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管理经办机构备案后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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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内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按规定转往省内市级、省级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贫困患者入院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办理程序等与县域内住院相同,并通过“一站式”结算系统核实转诊备案信息。急危重症等未及时办理转诊的,患者收治住院后5个工作日内,需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参合(保)地新农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管理经办机构联系补办转诊手续,并及时将转诊手续办理情况告知就诊的医疗机构。
贫困患者转诊至县域外非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先缴纳全部费用出院,然后回其参合(保)地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进行医药费用结算。个人只需承担自付费用,其他合规医药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垫付,按规定与有关部门结算。各新农合(城乡基本医保)管理经办机构要积极与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开通即时结报网络,进一步方便贫困人口看病就医。
三、及时拨付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
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贫困人口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351”兜底保障和“180”补充医保等合规补偿的医药费用实行定期结算,具体结算办法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卫财秘〔2016〕58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保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65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62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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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异地就医服务的省内市级、省级基本医保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贫困人口新农合(城乡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351”兜底保障等合规补偿的医药费用,定期向贫困患者参保(合)地的新农合(城乡基本医保)管理经办机构按程序申请拨付,贫困患者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地区的,向省结算支付中心申请拨付。新农合(城乡基本医保)管理经办机构或省结算支付中心负责统一审核医疗机构的垫付费用,并在审核结束后及时将费用拨付至医疗机构。新农合(城乡基本医保)管理经办机构定期向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机构等申请回补资金。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新农合(城乡基本医保)管理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预拨贫困人口医疗保障资金,减轻经办机构垫资压力。
四、统筹协调抓好政策衔接落实
各级卫生计生、扶贫、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主动抓好政策衔接和落实,及时足额结算或预拨相关资金,切实保障贫困患者便捷就医。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等要求,尽快完成“一站式”结算相关信息系统的改造升级工作。
五、严格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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