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课件
商务通用Powerpoint模板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章 行政赔偿
【释义】本条是2010年修改国家赔偿法时,新增了协商的内容。
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必经程序。具体采取的形式可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自行决定。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申请后,可能决定赔偿,也可能决定不予赔偿。决定不予赔偿的也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还应当在书面通知中注明不予赔偿的理由,且理由应当是正当合法、充分合理的。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释义】本条是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第二章 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人需要证明的是:赔偿义务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赔偿义务机关的违法行为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自己的损害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引起的。
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证明的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合法,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赔偿请求人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不应给予赔偿请求人赔偿或者不应给予赔偿请求人要求数额的赔偿。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追偿的规定。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 刑事赔偿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人身权赔偿范围的规定。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财产权赔偿范围的规定。
第三章 刑事赔偿
实践中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主要有以下情形:(1)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以及被告人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强制措施的;(2)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仍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财产的;(3)查封、扣押或冻结财产后,未妥善保管封存,随意使用致使财产损毁,而给被告人的财产造成损害。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
国家赔偿法课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