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实务相关国贸基本知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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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品的交易方式
2 加工贸易
是指把加工与扩大出口或收取劳务报酬相结合的一种购销方式。
来料加工
进料加过税,是一个国家对于通过其关境的
外国商品征收的关税。该种税收在封建时期较为盛行,二战后,对于过境商品,大多数国家都不征收过境税
二、关税的种类
关税水平
关税水平是指一。
世界各相差较大,一般而言发达较低,而发展
中较高。目前,%左右。
自世贸组织协议实施以来,欧盟将近1/4的制成品进口是免税,还有约40%
的进口制成品的关税低于5%,只对极其微小的一部分制成品进口征收25%以
上的关税。美国对80%的进口都实行免税,只有少于3%的进口产品的关税高
于10%。我有了很大的下降。九五”期间我国
%%,降税幅度达53%;2001年1月1日,
%;到2005年,我要降到10%。加
入WTO以后,我国将对少数产品维持较高的关税;将汽车整体关税从80%至
100%降到25%左右,汽车零部件则降为10%;根据WTO的《信息技术协议》
,将我国大多数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到2005年的零水平。
二、关税的种类
关税结构
关税结构是指一国针对不同商品所制定的不同进出口关税税率。
一般而言,工业制成品的关税水平会较高,原料性商品的关税
水平较低,这样的做法可以提高关税的有效保护水平。发展中
国家也对一些自己无法生产的机器设备征收较低的关税。
二、关税的种类
(二)进口关税的类别
1、普通税与最惠国关税
普通税
适用于从与该国没有签订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 。
最惠国关税
适用于从与该国签订有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 由于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WTO,所以进口税一般是指最惠 国关税。
2、普惠制(GSP,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关税
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是发达国家给与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模式。
二、关税的种类
普遍优惠制的历史渊源
1968年3月,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联合国第二届贸易发展会议上,通过了《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出口到发达国家予以优惠进口或免税进口》的第21号(II)决议,确定了普惠制的原则、目标即实施期限,便成立了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对普惠制的实施进行协商,普惠制从此开始建立。1971年,欧共体实施了第一个普惠制方案,其他给惠国在1971年7月1日至1976年1月1日之间先后实施了其普惠制方案。到现在,世界上共有31个给惠国。这些国家分别是:欧盟15国(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挪威、瑞士、日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保加利亚。
二、关税的种类
普惠制方案的基本内容
从目前实施的普惠制方案来看,不同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有各自不同的方案内容。但综合看来,有几个共同的要素:给惠产品的范围,关税减免的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受惠国(地区)名单和有效期。在具体的实施中,由于各给惠国都有各自的受惠国(或地区)名单,决定是否给以某个国家普遍关税优惠,除了考察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外,有的国家还附加了某些政治条件,所以,普惠制非歧视性的基本原则并未得到彻底实行。
2、普遍优惠制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为了保证所享受优惠进口关税的商品都来自于受惠国而制定的一种规则,它是GSP的主要组成部分和核心。
而来自于受惠国的产品又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完全原产产品
含有进口成份
的原产产品
产品完全在受惠国制造,不含进口原料和部件。
各国对此种情形有不同规定。
2、普遍优惠制
对含有进口
成份原产地
产品的处理
原产地规则
最后改变标准
加工标准
百分比标准
产品在原产地完成了最后一道加工程序,
并使该产品性质发生实质性改变。
出口产品在生产中所使用的进口原料或部
件的价值在该产品出厂价格中所占比例不
能超过一定限度。
出口产品在原产地必需经过给予该产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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