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
湖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五部委20 年印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
〔 20〕 2定要求划分单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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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规模较大供水工程验收方法:
项目法人组织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后,向市(州)水行政主管部
门、发展改革委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商
卫生计生等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法人验收成果为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单位工
程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逐处工程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八条小型供水工程验收方法:
项目法人组织完成年度项目小型供水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后,向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提出年度小型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局商同级卫生计生等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
收。法人验收成果为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成果为
年度小型供水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二)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限的单位批准;
(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已经完成,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
毕;
(四)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
了整改报告;
(五)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制度基本齐全,管理养护
经费已基本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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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已正常运行,水质、水压、水量、方便程度、保证率和受益范围
均达到设计要求,集中工程群众满意或基本满意率达85 以上;
(七)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八)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第十条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验收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制订验收方案,成立由水利、发展改
革、卫生计生、环保、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及相关专家组成的验收委员会,及
时组织验收 ;
(二)查看工程现场,走访用户,查阅工程档案资料;
(三)召开验收会议,听取参建各方及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工作报告
(四)验收委员会对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水质水量、资金管理、
运行管理、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讨论;
(五)验收委员会讨论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一条省级水利、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派员对规模较大供水工程竣工验收
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州)级水利、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派员对小型供水工程
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
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验收主持— 4 —
单位应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办理
正式移交手续。
第四章验收资料
第十五条工程验收应提供的资料见附件1、附件2。验收鉴定书格式及其它资
料的要求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21) 。
第十六条验收资料按照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
要求及时完成。项目法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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