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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学术队伍情况:学术带头人(研究机构负责人)简介,研究人员名单(姓名、年龄、职称职务、所属学科、主要研究方向等);
d. 现有基础条件,中长期发展计划,效益分析;
e. 如果是与校外单位合办研究机构,须提供协议书/合同书的复印件。
f. 按企业化管理的科研机构要提供组织章程和经营制度等文件。
2、 在申请材料齐全的前提下,科研处根据“少而精,重实效”的原则对申请成立的科研机构及申请书附件内容的必要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科研处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3、校长办公会作出是否同意成立该机构的决定,由科研处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和主办单位。对于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将由学校下达正式文件,聘请机构负责人。
对于需由上级机关批准方能成立的科研机构,学校将统一行文,提出申请,报上级机关审批。
第五条 科研机构实行学校、挂靠单位、科研机构共同管理的体制。科研机构一般应挂靠在机构负责人所属院系或单位,机构的行政、人事等工作由挂靠单位和科研机构共同负责管理。科研处负责科研机构的审核、规划、建设、评估检查等业务性指导工作。
第六条 经国家和省批准建立的科研机构,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管理。科研处负责检查、督促、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评估检查。
第七条 经学校和校外有关单位联合建立的科研机构,按双方签署的合同规定共同负责管理。
第八条 科研机构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主任/所长负责科研机构的业务、行政管理等全面工作。科研机构主任/所长的设立或变更,由科研机构经民主协商推荐,报学校批准后聘任。
第九条 科研机构建设经费和科研经费的管理,按照拔款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科研机构应实行“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按加强自身的建设和管理,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尤其要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作用,有条件的应积极对外开放。
第十一条 实施科研机构年度报告和评估制度。
各科研机构应在每年的三月份以前完成上年度的工作情况总结并制定出本年度工作计划,提交科研处作为考核、评估的依据。
除国家级和部省级科研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评估检查外,其评估按照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和指标执行。
校级科研机构一般为每2~3年进行一次评估,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评估检查,其评估办法另定。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的撤销。
对缺乏活力和竞争能力或管理不善,学术队伍严重匮乏,长期争取不到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没有研究经费,研究成果产出极少,不能持续开展研究工作的科研机构,将在评估的基础上予以撤销。
对于宣布撤销的科研机构,必须限期清理所有财物,接受财务审计,并将国有资产全部归至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学校主管科研机构的部门为科研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郑州大学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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