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乱局
王方剑 白 灵
知名商标、品牌争夺的背后是市场、利益之争。娃哈哈商标专有使用权的被突破,以及原本就不彻底、就有问题的娃哈哈商标所有权转让,埋下了娃哈哈合资公司和娃哈哈集团矛盾的“原罪”和隐患。娃哈哈商标可以在,达能和娃哈哈纠纷的最大焦点在于娃哈哈商标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那么,娃哈哈商标的所有权究竟属于谁?
让我们来看看过去发生的事实:
“娃哈哈”商标所有权的第一次转让,发生在1996年。当年2月29日,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与娃哈哈合营公司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以1亿元的价格,将“娃哈哈”及有关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合营公司。其中5000万元作为中方注资,另外5000万元由合资公司购买。该合同约定,娃哈哈集团除了可以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娃哈哈字样外,不得在产品中使用娃哈哈商标。
达能从双方合作开始就拥有娃哈哈合营公司的控股权。这一关键事实,连宗庆后也不能否认。
1996年2月9日,杭州娃哈哈合营公司的合资经营合同签署。根据协议,由达能控股的金加公司拥有合资企业51%的股份,另外的49%属于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和杭州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该合资合同于1996年2月17日得到浙江省对外经济合作委员会的批准。
由此,达能方面认为,达能一直拥有娃哈哈合营公司的控股权,娃哈哈商标最初又归娃哈哈合营公司所有。按照逻辑推理,对于娃哈哈商标使用权,达能自然拥有更多的决策权。
然而对此说法,宗庆后并不赞同。他坚持娃哈哈商标的所有权一直属于娃哈哈集团公司。依据是,尽管达能在合资公司中占控股地位,但转让商标需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并予以公告才能生效,具体证据是国家商标局于今年6月7日发回的最新复函。复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6月6日《关于要求出具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事由证明的请示》(浙工商[2007]4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和《关于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要求将该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我局根据《规定》,均未同意转让。1999年7月,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许可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我局于同年8月予以备案”。
对于这封复函,娃哈哈集团和达能各有不同理解。复函中关键性的表态语句为“均未同意转让”,宗庆后认为,国家商标局不同意将娃哈哈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合资公司;但达能的理解却是,中国国家商标局“未同意转让”,但也没有驳回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的报告,而且“未同意转让”的意思不是“不同意转让”,而是“没有同意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请示和国家商标局的复函,都发生在今年6月上旬,也就是达能与娃哈哈集团纠纷如火如荼的阶段。娃哈哈集团的请示也值得注意,既然是“请示”,为什么要让国家部门“出具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事由证明的请示”,一份“请示”是否核准?这是国家部门的事情,娃哈哈为什么要这样去“请示”?!
而且,宗庆后关于娃哈哈商标所有权的主张,与他此前的所作做为难以自圆其说。
在10多年的合资过程中,娃哈哈集团多次就娃哈哈商标使用权与合资公司签订协议,被允许使用娃哈哈商标。1996、1999、2005年,娃哈哈集团三次就娃哈哈商标使用权与合资公司签订过协议,尽管被允许使用娃哈哈商标的方式、范围和公司类型有所不同。但是,既然宗庆后认为“娃哈哈商标的所有权一直属于娃哈哈集团公司”,为什么还需要从娃哈哈合资公司那里获得商标的使用权?!
宗庆后主张“商标一直是娃哈哈集团的”意味着什么?如果娃哈哈集团主张娃哈哈商标是自己的,则意味着其在合资公司的原始出资不到位―――当初娃哈哈集团是以商标作价5000万元才获得了相应的股份。出资不到位,意味着这么多年的分红要按比例退回给合资公司,这些钱应该和达能从娃哈哈合资公司中得到的投资收益差不多。
商标专有使用权,是如何被突破的?
在最初的合同中,双方约定“达能在娃哈哈合营公司中占有控股权,娃哈哈集团除了可以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娃哈哈字样外,不得在产品中使用娃哈哈商标”。那么,娃哈哈的商标专有使用权,究竟是如何被突破的?
这是达能和娃哈哈纠纷中仅次于商标所有权的第二个焦点问题。
知名商标、品牌争夺的背后是市场、利益之争。娃哈哈商标专有使用权的被突破,以及原本就不彻底、就有问题的娃哈哈商标所有权转让,埋下了娃哈哈合资公司和娃哈哈集团矛盾的“原罪”和隐患。娃哈哈商标可以在非合资企业之外使用,使“一个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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