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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的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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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的分析
在建立工程合同管理中,相对于工程质量、施工平安等纠纷而言,最常见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时时旷日许久,久拖不决,结果施工方往往受到较大损失。笔者作为从事法律效劳的专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格的定义根本上是对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1988 年版〕的照搬,该定义有其局限,所以在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 1999 年版〕中,将合同价格定义为“指第 款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遵照合同所做的调整。”即合同价格不是事先能确定的,需随工程的进展经一套完整的程序确定。其实,《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对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的临时性是有充分意识的,与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1988 年版〕关于合同文件说明的依次不同的是,按《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第 款的规定,专用条款中的另有约定的效力高于协议书。因此,假如专用条款已约定了确定合同价格的方法,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就只能是临时的。
但是,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常常是建立方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的契机。因为一般而言,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会偏低。——这之中的缘由,可能有建立方为了躲避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鉴定时多收费用的考虑,也可能有躲避《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第 款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削减由建立方担当的考虑等。因此,施工方应善用《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第 款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中间结算,因实践中建立方不按约支付工程款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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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的事,施工方还应留意利息的问题。假如双方未对利息做约定,当纠纷发生时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规定解决。早期最高法院将利息等同于违约金,后来终有所区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中,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遵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施工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条款中对利息问题作出约定。
三、最终结算与优先受偿权
实践中,假如建立方认为结算价格太高,那么,即便法院的判决已经确定了最终价格,也会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因此,施工方宜将优先受偿权与结算问题一并考虑。
施工方行使优先受偿权有两种方式:按《合同法》其次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提起,按《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第 款约定提起。但这里应留意: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按《合同法》其次百八十六条提起的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立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立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六个月的时间太短,很简洁被建立方以各种措施〔比方延长竣工验收时间〕消化掉。
有鉴于此,施工方有必要谨慎履行《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关于竣工结算的规定。但是,实践中常常存在施工方未能按《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第 款规定的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情形,这可能是出自施工方自身的管理问题,也可能是因为建立方拒绝承受竣工结算报告所致。在此状况下,施工方来自《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第 款的优先受偿权将受到影响,因为建立方可以主见施工方本该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已超过了总的期限〔 28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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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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