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规划技术准那么
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那么
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那么
2014年1月1日
的地块时,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二〕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工程,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根底上,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准那么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三〕工业工程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效劳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工程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工程用地范围内建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四〕对未列入?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标准或详细规划执行,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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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
距
类
区
间
距
方
位
I类地区
II类地区
0°~45°
>45°
注:①表中0°为正南向,角度为南偏东〔西〕的方位角。
②H指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
高建筑的高度,方位角是指遮挡建筑的方位角。
③最小距离:低层6米,多层9米。
④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的山墙宽度大于18米,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间距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
距
类
区
间
距
方
位
I类地区
II类地区
α≤30°
最窄处按平行关系控制间距
30°<α<60°
〔最窄处〕
〔最窄处〕
α≥60°
最窄处按垂直关系控制间距
注 :①表中α指两栋建筑的夹角。
②H指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
③最小距离:低层6米,多层9米。
〔四〕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
建筑类别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低层
I类地区 ≥6m
II地区类
I类地区 ≥6m
II地区类
I类地区≥6m
II地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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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m
≥8m
8m
多层
/
I类地区 ≥6m
II地区类≥10m
I类地区≥9m〔8〕
II地区类≥10m
中高层
/
/
I类地区 ≥10m〔8〕
II地区类≥11m〔10〕
,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市城乡规划局核定。
,其建筑山墙间距应在上表的根底上增加3〔2〕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五〕新建居住建筑底层有非住宅用房的,按居住建筑要求控制间距。
第十八条 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高层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同时高层居住建筑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控制:
方位
间
距
类
区
间
距
方
位
I类地区
II类地区
0°~45°
H<50m
24+
27+
H≥50m
29+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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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H<50m
22+
24+
H≥50m
25+
27+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具体是指遮挡建筑的方位角。
②H: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③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高层建筑的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局确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多、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0°~45°〕的规定控制;
、多、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
南侧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高度计算,其最小值为13米。
,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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