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实现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电子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学校公文分为党的机关公文和行政机关公文。
党的机关公文是学校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行政机关公文是学校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公文处理是指包括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行文机关的要求和规定进行,要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确保各级秘密的安全。
校务办公室主管全校的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对校内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校务办公室设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公文处理的相关工作。
校内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适用于学校党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用于学校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意见用于学校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三)通知用于学校党政机关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任免干部或人员。还可用于党的机关发布党内法规、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等。
(四)通报用于学校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五)报告用于学校向上级机关或学校内部机构向学校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用于学校向上级机关或者学校内部机构向学校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用于学校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八)函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九)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仅适用于学校党的机关的公文种类有:
(十)决议用于学校党委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十一)指示用于学校党委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十二)规定用于学校党委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仅适用于学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有:
(十三)通告适用于学校公布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学校党政机关公文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件、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一)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版头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二)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秘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
(三)密级公文的秘密等级,标注于份号下方。
(四)紧急程度对公文传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或者左下方。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发文字号下方。公文标题中除需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八)主送机关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于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者主送机关下方。
(十)附件说明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加盖印章的公文可不署发文机关名称。
(十二)成文日期一般署会议通过或者领导人签发日期;联合发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署名右下方。决议、决定、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十三)印章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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