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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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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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一:“足球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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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诞生首张球迷罚单
2006年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于3月11日揭幕。在重庆明分局报案,称陈某举动对其精神、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张某向警方提供了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27日期间陈某给其所发手机短信的记录,其中有许多辱骂、恐吓、威胁内容,并数次扬言要砍死张某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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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认定违法处拘留7天
高明警方经调查取证,认定陈某行为违法,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于2007年8月28日作出了对陈某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但陈某遭警方拘留后,大闹看守所,情绪激动之下,更多次咬舌自残,警方决定暂缓执行拘留。
陈某被释放后,8月29日,就向高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7年10月25日,高明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高明警方行政处罚。11月7日,陈某不服复议决定,向高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对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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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处罚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告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依法享有对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本案中,原告陈某通过移动电话向张某发送带有恐吓性质的短信,发送的短信数目较大,持续时间较长,已严重干扰张某的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款规定。被告据此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行政行为应予维持。据此,高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起诉,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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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骚扰短信被拘留、罚款
3月28日,银川市西夏区公安分局宁华路派出所接到辖区某单位一职工报案称,他的同事张某以其女同事的名义,频繁给他的手机上发送内容淫秽、暧昧的短信,导致他与同事、家人之间关系不和。
宁华路派出所办案民警经过调查走访,查询手机短信记录,认定张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同事的正常生活,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拘留、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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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骚扰——不仅指包括通过手机发送短信,还包括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传输淫秽、污辱、恐吓或者是其他骚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对通过信件、电话、网络等途径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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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对写恐吓信或者以投寄恐吓物、子弹,携带管制刀具等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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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突如其来的地震灾害正牵动着整个中华民族的心。在各方支援和倾情关注迅速抵达灾区同胞身边之时,少数网民却在不负责任地利用网络途径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也引起了其它更多网民的强烈不满和反击。而最终,这些谣言散布者也因自己的荒唐之举,纷获刑拘。
事例六:散步谣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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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谣言制造者被警方挡获
5月14日上午,在互联网上的两条帖子引起了广大市民的高度关注:有人在“百度帖吧”论坛发帖“完了,彻底完了,都江堰的化工厂爆炸了……”;在“仁寿人”论坛上,一网民发帖“请大家不要饮用自来水和地下水……可能已经被尸源污染了……我一个朋友在指挥中心工作,他告诉我真实的死亡人数四川地区已经达到十几万了。”
这两条骇人听闻的信息在网上迅速扩散,引起了成都市市民的极大恐慌,一些人纷纷抢购矿泉水、食品和贮水用具。在都江堰市蒲阳镇,部分群众慌忙离开家乡,涌入到相邻的郫县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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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一情况,成都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高度重视,发现两条网帖所反映内容纯属谣言。所谓的化工厂爆炸,经消防部门证实,在盛传有化工厂爆炸的都江堰市蒲阳镇,只有一家橡胶厂当天凌晨发生了一起普通的火灾事故。所谓的“真实的死亡人数四川地区已经达到十几万了”的说法,更属凭空捏造,子虚乌有。
警方通过缜密侦查,已经将上述2名涉嫌散布谣言的违法人员抓获。其中在“百度帖吧”论坛上散布谣言的为曹某,在“仁寿人”论坛上散布谣言的为韩某。当日,警方还根据群众举报,抓获另一名利用网站群发短信“都江堰一个化工厂爆炸,水资源被污染”谣言的违法人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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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韩某、刘某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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