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RailTransit)拥有运量大、速度快、安全、准点、保护环境、节俭能源和用地、社会效益显著的特点。交通营运功能配置规范,配置安全可靠的轨道交通设
施,建设完善的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乘客乘车安全、
便捷。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公司应该按照设计标准
进行工程初步查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载客试运行。
轨道交通工程投入试营运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该组织有关部
门和专家认定,具备基本营运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试
营运。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收。经查收合格后,
方可交托正式营运。
第三章营运服务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公司应该设置售票、检票、自动扶梯、公共厕
所、通风、照明、废物箱等轨道交通服务设备,并定期检查,实时维修、
更新,保持完好,保证轨道交通设备处于可安全运行的状态。
第十七条路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公司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
本市有关规定,在车站周边、车站进出口以及车站内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
志、安全标志等营运服务标志。
路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公司应该做好营运服务标志的平时管理和
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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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轨道交通公司应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在轨道交通车站配套建设无障碍设备,设置指导和提示标志,并进行平时养护和维修。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破坏、私自占用无障碍设备,或许改变无障碍设备的用途。
第十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拟订本市轨道交通营运服务
规范,并向社会宣布。轨道交通公司应该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公司应该根据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其他有关线路的列车运行情况,合理编制营运计划,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列车营运时间、营运间隔应该向社会宣布。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公司应该按照以下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
务:
(一)经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抵达、间隔以及安全
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宣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
乘指示;
(三)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讯时,应该
实时正确提供解答;
(四)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许发生非正常情况、设备故障影响正常营运时,实时经过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对乘客进行见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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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公司应该采取以下管理举措,为乘客提供良
好的乘车环境:
(一)成立车站卫生保洁制度,保持站内设备和车厢清洁,进出口和
通道通畅;
(二)成立抢救辅助制度,按照规定在车站配备医药箱;
(三)成立紧迫封闭装置巡逻制度,轨道交通营运期间遇有紧迫情况时,实时启动紧迫封闭装置。
第二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和轨道交通公司应该对各自责任地区
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公司的驾驶员、调动员、车站值班员等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查核后,持证上岗。
轨道交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应该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第二十五条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该合法、规范。广告设置不得影响服务标志的辨别,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营运安全和服务设备的使用。
车站商业网点的设置应该切合营运安全、方便乘客、统筹规划、就地取材的要求。除轨道交通车站设计方案确定设置的商业网点和设置在站台的自动售货机、书报亭外,禁止在车站进出口、站台及通道设置商业网点。
轨道交通公司应该定期对广告设备、商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广告
设备、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该采用难燃材料,并切合有关消防规定。
广告设备、商业网点的设置作业或许维护作业应该在轨道交通非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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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期间进行。
第二十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定期经过乘客满意度检查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营运服务情况进行评论。对评论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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