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通用版(2)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那么如下: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通用版(2)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那么如下:
、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
(股东会每年召开___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长主持(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企业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董事会 (执行董事) 对股东负责。
董事会 (执行董事) 行使以下职权:
;
;
、决算方案;
;
;
、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
(厂长);依据经理(厂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确定其酬报事项;
。
董事会的议事规那么: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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