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合伙企业入伙协议书(2)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餐饮业合伙企业入伙协议书(2)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确定权、监视权和详细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确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安排权;
3. 合作人安排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展,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遵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第十条 制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制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展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展赔偿;
(二) 制止合作人参加经营与本合作工程相像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展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作营业的接着
(一)在退资的状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接着以原企业名称接着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汲取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状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接着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接着经营。
第十二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以下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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