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委托人:
受托人: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在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特别告知”内容的前提下,本着白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就委托人接受受托人提供有关白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经协商,达(领)馆要求,按时到使(领)馆面试。
6、委托人如未能获得留学前往国家或地区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并委托人已白行办理并向境外院校交纳了报名费、学费、杂费等费用,由委托人白行负责向该院校提出退费申请,要求该院校按规定退还学费、杂费等费用。如委托人已委托受托人办理并向境外院校交纳了报名费、学费、杂费等费用,则由受托人负责向该院校提出退费申请,要求该院校按规定退还学费、杂费等费用。
7、委托人如已获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而白动放弃前往该国已申请留学院校学习,无论是否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并向境外院校交纳了报名费、学费、杂费等费用,均由委托人白行负责向该院校提出退费申请,要求该院校按规定退还学费、杂费等费用。
三、受托人义务与责任1、向委托人告知受托人的从业资格情况。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为委托人提供白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3、如实介绍委托人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等有关情况,并承诺不作虚假陈述。
4、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个人隐私,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了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5、拟定委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在年月日前取得申请留学院校的申请结果。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校方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内容与委托人申请的院系或专业或专业方向有异),本合同即告终止,受托人向委托人全额退还已缴付的中介服务费。受托人发生的成本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同时,提请委托人重新确认是否继续申请,如继续申请,须重新签订〈〈辽宁省白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或相关补充合同。
6、收到委托人符合签证要求的全部签证申请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委托人前往国家或地区的使(领)
馆关于递交签证申请材料有特别要求,
按特
别要求办理。如果委托人前往国家或地区的使(领)馆需要委托人面试或按预约时间递交申请材料,则向相关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的时间按相关使(领)馆确认的最终有效时间为准。
7、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所应提供的中介服务内容。
8、对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用,根据本合同“特别告知”第六条第4项规定,开具相应的收据或发票。
9、在符合申请留学院校退费规定的前提下,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向申请留学院校办理退费手续。
四、缴费规定1、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元(大写)(其中人民币元(大写)是通讯联系费,人民币元(大写)是代理服务费)。
2、委托人应按以下付款方式中第种方式向受托人缴付上述款项:
第一种:委托人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向受托人缴付全部中介服务费计人民币元
(大写)。
第二种:委托人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向受托人缴付通讯联系费人民币元(大写),50就理服务费人民币元(大写);委托人在获得签证(预签)或入境许可文件后,向受托人缴付其余的代理服务费人民币元(大写)。
3、中介服务费缴费方式为现金或银行汇款,如委托人采用银行汇款方式,受托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是。
4、委托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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