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港口平安管理规定 港口危急货物平安管理规定 (征求看法
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急货物管理 ,预防和削减危急货物事故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 ,庇护环境 ,按照安设施设计应该符合有关平安生产和港口建设的法律、 规矩、
规则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该建设项目涉及的危急、 有害因素和危急、 有害程度及周边
环境平安分析 ;
(二)采纳的平安设施和措施 ,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
(三)对平安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平安设施设计的对策与建议的采
用状况说明 ;
(四)可能浮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一条 危急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平安设施设计完成后 ,建设
单位应该向负责该建设项目平安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平安设施设计审查 ,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实文件 ;
(三)平安设施设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指派有关工
作人员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举行审查 ,作出审查打算 ;20日内不能作
出打算的 ,经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伸 10 日 ,并应该将延伸期限的理由告
诉申请人。
平安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 ,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
请平安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危急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
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建设单位应该报原审查部门重新申请平安设施
设计审查 :
(一)转变平安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平安性能的 ;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三条 危急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该在施工期间组织落实经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的有关内容。 施工单位应该根据批准的设计施工。
第十四条 危急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平安设施应该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并由建设单位组织举行验收。验收前应该托付具有法律规
矩规定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平安设施举行平安评价 , 并编制平安验收评价报告。 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应该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举行平安设施验收时 ,应该组织专家对该建设项目举行现场检查 ,并对平安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平安验收评价报告等举行审查 ,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参与验收人员的专业实力应该涵盖该建设项目涉及的全部专业内容。
平安设施验收未通过的 ,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平
安设施验收。平安设施未阅历收合格 ,不得从事危急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该自觉接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
《平安生产法》的规定对平安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 ,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
第十六条 从事港口危急货物平安评价的机构应该具有法律规矩规定的资质 ,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应该包括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创造业、仓储业和港口码头 ,其中从事液化自然、气码头平安评价的机构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还应该包括管道运送业。
第十七条 下列危急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平安评价应该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平安评价机构担当 :
(一)沿海 10000 吨级以上、内河 1000 吨级以上的码头 ;
(二)沿海罐区总容量 50000 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 5000
立方米以上的仓储设施 ;
(三)装卸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 易制爆危
急化学品、液化易燃气体的码头、仓储设施。
第十八条 平安评价机构的平安评价活动应该遵守有关法律、 规
矩、规则、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违法违规开展港口平安评价的机构予
以曝光 ,并通报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经营者资质
第十九条 从事危急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 (以下简称危急货物
港口经营人 )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 ,还
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
(一)设有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
(二)具有健全的平安管理制度、岗位平安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三)有依法取得从业资历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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