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转账支票-详解
目录
1 什么是空白转账支票
2 空白转账支票的条件
3 空白转账支票的效力
4 空白转账支票的丧失事诉讼法对公示催告程序做了规定。但一般公示催告程序仅对已完成记载的票据适用,且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而目前大部分支票不能背书转让。我国还习惯性用挂失止付的办法对丧失票据予以补救,但《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空白转账支票丧失后不能得到法律救助。
所以,现在一些单位遗失支票后采用通过报社、电台、电视台作挂失声明,或更换银行预留印鉴。但挂失声明只能起社会威慑作用和社会防范作用,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收款人面对不特定的持票人,无义务注意和记住新闻媒介中每天传播的丧失支票的号码,也无法核对每一位持票人是否真正的持票人。更换银行预留印鉴,也不影响已签发的支票的效力,不能解除发票人的支票义务。
空白转账支票的纠纷
一、空白转账支票纠纷的实体审查
(一)对支票效力的审查
由于支票同其它票据一样,具有要式证券、文义证券的性质,所以要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票据法律关系,首先要对支票的效力予以审查。
。就发票人和收款人来讲,就是是否具有票据能力,即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对支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无特别规定,可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确认。而付款人,无论国外或我国都规定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经营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信用社),否则支票无效。付款人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笔者认为,由于付款人的付款行为是基于付款人与发票人之间的一定的约定,这种关系是民法上的法律关系,付款人是否按约定付款或拒付,不是票据纠纷案件审理的内容,故付款人不应成为空白支票纠纷诉讼中的当事人。
。各国票据法一般都规定了各种票据格式和必须使用统一用纸,否则票据无效。我国《银行结算办法》第8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如不使用银行统一印制的支票用纸,该支票即无效。
、完全。如对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或缺记、记载了禁止性记载事项,该票据即无效。涂改过的支票也无效。
。各国票据法均规定,支票必须由发票人签名方生效。由于我国习惯使用图章,特别是企业、团体签发的支票,必须使用法人的正式印鉴或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如支票上的印章系伪造,支票无效。发票人如主张该印章是他人违背本人意思所盖用(如盗用印章),应负举证责任。一般常见的是发票人签发空白转账支票后遗失。因该支票遗失而更换银行预留印鉴,应视为原印鉴有效。发票人仍应对已签发的支票的善意持票人(收款人)承担支票上的义务。
(二)对票据权利义务的审查
由于支票同其他票据一样,具有提示证券的性质,即支票权利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必须向债务人提示支票。因此,支票权利人必须持有支票并为合法取得。
,通过背书或通过交付从持有支票的人受让支票,均取得支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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