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差不多情形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
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内告知买受人的;
3、o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专门情形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
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刻,分别处
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翌日起
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
约金,合同连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
人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
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连续履行合同的,
合同连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受受受受受受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
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受受受受受受受受受受受受受受受受受受受受受受受受受受受受受受受受受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
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
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讲明
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
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缘故,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0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缘故,
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
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
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由由由由由由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政党使用直截了当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
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 1)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
( 2)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
( 3)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
( 4)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
( 5)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由。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
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
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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