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一、实现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 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 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控制增量、调整存量, 依靠科技、加大投入, 健全法制、完善政策, 落实责任、强化监管, 加强宣传、提高意识, 突出重点、强力推进, 动员全社会力量, 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 确保全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 主要目标。到 2010 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 2005 年的 吨标准煤下降到 吨标准煤, 降低 20%; 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由 200 5年的 8 吨标准煤下降到 吨标准煤以下,下降 25 %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 2005 年的 366 吨下降到 260 吨, 降低 30%。“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 10 %,到 2010 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 2005 年的 万吨减少到 万吨,削减 万吨; 化学需氧量(COD) 由 万吨减少到 万吨, 削减 9 万吨; 镉由 吨减少到 吨, 削减 8 2 吨;砷由 吨减少到 吨,削减 吨;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 7O%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事达到 60%。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三) 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 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省国土资源厅抓紧出台限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用地的具体措施;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会同各金融机构制定限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信贷的具体办法;省发改委会同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安监局等部门, 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 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 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 ,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 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和安全许可证, 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等手续, 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省发改委会同省经委、省环保局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商务厅、长沙海关等部门认真落实国家调整出口退税、加 3 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 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 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长沙电监办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严格甄别, 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 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盲目发展; 省经委、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检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部门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四)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电力、钢铁、建材、铁合金、造纸、纺织、电解铝、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省发改委和省经委分别制定电力、钢铁行业上大压小和建材、铁合金、造纸、纺织、电解铝、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工作方案, 并认真组织实施; 省质监局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和产品不得受理、办理生产许可证。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城市排水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省经委督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方, 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由省发改委、省经委、 4 省环保局抓好落实。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五) 认真执行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省发改委会同省经委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 适当提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准入标准的具体意见。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外商投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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