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公司统一文本】
分包工程:
施工地址:
发包:
分包:
二次结构碌工程承包合同发包:(以下简称甲)分包:(以下简称乙)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由甲主管部门(或指定的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确认符合安全标准时,持有本人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可操作。
3)乙应在其企业所在地为其管理及施工人员办理相应安全生产保险,其费用由乙承担。
2、伤亡事故处理:
乙人员发生伤亡事故时,双应尽力抢救伤者,同时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做出书面记录或拍照。鉴丁乙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主体,由乙所聘用的施工人员(包括但不限丁技术人员、农民工等)与乙形成劳动关系,与甲之间不存在任关系。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致使财产、人员伤亡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由乙承担。若因政府及其他原因致使甲承担了该项损失赔偿,则视为甲替代乙履行,甲替代乙对外承担了上述损害赔偿后,有权向乙主权利。
第九条环境控制
乙在施工过程中遵守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对产生的扬尘、固体废弃物、噪声、有害气休、污水等加强管理与控制。
第十条机具设备供应
1、由甲提供的机械设备为:
搅拌机、垂直物料提升机、四轮农用车
2、由乙自备的工具为:
小型手持工具:铁丝、铁钉、扎丝、海绵条、双面胶带、切割片、磨光片、电锯片、垫块、水平管、水管、模板隔离剂、扫帚、墨斗、红蓝铅笔、粉笔、线绳、铁锹、洋镐、工程用其它辅料等。
3、乙自备的工具须自带入现场,由甲提供的机械设备由甲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
4、乙应遵守和执行甲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甲的机具,要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
第十一条双义务
1、甲
1)对乙进驻甲施工现场的人员及时进行遵纪守法、安全消防及企业部管理制度等面的教育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2)及时提供乙生产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并向乙驻工地代表做施工技术、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节约等文字交底,提供生产必需的材料。如因乙驻工地代表未履行应尽义务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乙自负。
3)负责安排好乙人员的连续生产,避免停工、窝工现象发生。若不能保证连续生产,应出据相应的文字材料同意乙人员或部分工种在其他合作单位中进行合理调剂。
4)为乙工人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宿条件,食宿费用自理。将乙纳入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管理。
5)格履行合同规定容,监督乙工人工资的发放。
6)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的义务,将实际发生的停工、窝工及零星用工按协议要求列入结算。
2、乙
1)应与其提供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保证人员的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低丁18岁,不超过55岁,持有本人身份证和施工省、市要求必备的证件,并将工人按甲要求进行登记造册备案,现场工人不允用当地及附近村民。
2)保证其队伍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变更注册人员,要在进场第一时间文字通知甲,否则后果自负。确保安全、质量目标,按期完成甲下达的生产任务,服从甲统一调动、安排。当甲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乙在不影响甲生产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可将人员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的人员向甲出据书面通知。
3)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爰护使用甲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如发生损坏或丢失应折价赔偿。
4)对其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意外伤害等面的教育。
乙人员应遵守甲有关安全生产、消防保卫、文明施工等规章制度,服从甲有关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向甲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5)乙应每月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并每月向甲提供真实的工资支付表。
6)乙必须遵守法规,为所届施工人员、施工财产购买相关保险,并将所买的人身保险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到甲劳资部门。如乙未给乙施工人员购买相关保险,甲将从结算款中扣除,代其购买。因施工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人身作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自负。乙因自身看守不当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由乙自负。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
1)由丁安排任务或材料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应按实际发生的工日,双现场洽商做好记录,作为结算凭证。
2)任务不足时,应提前7天通知乙,双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3)由丁甲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甲承担。
2、乙
1)因乙原因造成甲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重不符合要求时,甲可终止合同,其工料损失由乙负担,结算时按情况扣除全部损失费用。因乙驻工地代表未向其工人交底或交底不活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乙负责。
2)施工过程中无故撤走部分或全部工人,并因此对合同工期造成影响,甲可通知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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