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204-92
条文说明
目 次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二章 模板工程
第三章 钢筋工程
第四章 混凝土工程
第五章 装配式混单的工程,如能根据经验确定材料规格和构造,亦可不作结构计算。
第2. 2.2条 对模板的设计,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临时性工程的设计规范,还只能规定按正式结构设计标准执行。由于与本条文相关的一些规范已进行修订,因此,对钢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 GBJ17-88的规定。采用冷弯薄壁型钢应符合?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标准?GBJ18-87的规定。木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 GBJ5-88的规定。
考虑到原条文对容许应力值作了提高,如对钢材的容许应力值提高25%,对含水率小于25%的木材,容许应力值可提高15%,而在使用过程中也未发现有什么问题,因此在这次修订时,按相应的新规范进行了套改,分别将设计荷载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采用。但对钢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时,对截面塑性发展系数应取为。
第2.2.3、2.2.4条 对条文本作修改,只是根据?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 GBJ83-85,在名词上统一了。“重量〞即“质量〞,故将具有荷载性质的“重量〞都改为“自重〞,以免混淆。原条文中的“厚大结构〞,都改为“大体积结构〞。“自由跨度〞改为“跨度〞。
第2.2.6条 验算模板及其支架在自重和风荷载作用下的抗倾倒稳定性,原标准是参照起重机械设计的有关规定和以往模板设计的经验,规定模板及其支架的抗倾倒系数不应小于1.15已不适用,因此作了相应的修改。对于风荷载的取值等,那么应符合有关专门规定。
第三节 模板安装
第2.3. 3条 将原条文中的“整体式〞用词都改为“现浇〞。原条文只考虑梁的起拱要求,现将板的起拱要求也考虑在内。
关于模板的起拱高度,原规定是适宜的,未作改动。但作用时应注意该起拱高度未包括设计起拱值,而只考虑到模板本身在荷载下的下挠。因此在使用时应根据模板情况,如钢模板可取偏小值〔1/1000~ 2/1000〕,木模板可取偏大值〔~ 3/1O00〕。
第2.3. 6条 采用分节脱模时,底模的支点应按模板设计设置,各节模板应在同一平面上,主要是对其模板的上下差限制在3mm以内。因此,对支点上下差
的限制予以删除。
第2.3. 8条 对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允许偏差表中的项目,局部作了合并。对保证预埋螺栓的固定长度,其外露局部只允许有正偏差,不允许有负偏差;预留洞内部尺寸,只准大不准小。对此在允许偏差表中,不允许的偏差都以“O〞来表示。无正负号的允许偏差值,那么无正负之分。
第2. 3. 9条 对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值的规定与原标准相同,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房屋和构筑物的要求。对一些有特殊要求的结构中的某些工程,当有专门标准、标准规定时,其偏差值尚应符合相应标准、标准的要求。
第2. 对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表中,较原标准增加了“墙板〞,删除了“块体〞。因墙板已应用很多,而块体应用已很少。
第四节 模板撤除
第2.4.1~2. 4.3条 在原条文根底上作了如下修改补充:
一、将模板名称统一分为三类,即侧模〔包括柱、墙模板〕、底模和内模〔包括芯模〕,而不使用承重模板、不承重模板及承重底模等名称;
二、对2.4. 1表中的结构类型,重新进行了划分,并补充了壳体,即划分为板、梁、拱与壳和悬臂构件四类;
三、对现浇结构拆模时所需混凝土强度,已由原按“设计标号〞的百分率计改为按“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计。
表中的百分率值,原规定为70%的值,现考虑与?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J 10-89取得一致,而改为75%。这是由于混凝土标号改混凝土强度等级后,对相同质量的一批混凝土,其标号比强度,因此,在拆模时为了到达与原标准规定的同等拆模强度,对以强度等级表示的混凝土尚应提高5%的强度标准值,来补偿其差值。对达100%和50%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两次指标,那么未作改动。但应指出:混凝土强度是否到达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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