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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检疫规程
农业部于2019年10月13日正式印发了《农业部关于印发蜜蜂检疫规,故删除。
蜂群检查
抽样检查 按照至少5%(不少于5箱)的比例抽查蜂箱,依次打开蜂箱盖、副盖,检查巢脾、巢框、箱壁和箱底的蜜蜂有无异常行为;查看箱底有无死蜂;子脾上卵虫排列是否整齐,色泽是否正常。
个体检查
成年蜂:主要检查蜂箱门口和附近场地上蜜蜂的状况。
蜜蜂孢子虫病、螨病感染成年蜂。
子脾:每群蜂取封盖或未封盖子脾2张以上,主要检查子脾上的未封盖幼虫或封盖幼虫和蛹的状况。
子脾是检查重点,因为美州腐幼病、欧洲腐幼病、白垩病主要感染幼虫。
实验室检测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或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的,应进行实验室检测(《蜜蜂检疫规程实验室检测方法》见附录)。
检疫结果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蜂场所在地县级区域内未发生本规程规定的动物疫病;
这里的动物疫病是指所在县没有发生相关蜜蜂疫情,比如所在县多数蜂场发生欧洲腐幼病,在这种情况下就不符合检疫合格标准。
蜂群临床检查健康;
此款是指蜂群检查。
未发生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及其它规定的疫病,;
此款是指个体检查。
必要时实验室检测合格。
一般情况下临床检查发现患有相关疫病,则不能开具动物检疫证明,如需确诊才进行实验室检测。
检疫结果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这里的有关规定即指经过治疗或其它处理方法,临床症状消失后,可以再次申报检疫。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且从原驻地至最远蜜粉源地或从最远蜜粉源地至原驻地单程有效,同时在备注栏中标明运输路线。
据调查,一般转场放蜂单程最长为6个月。
一去一回2次检疫。
有效期的争议。
再次申报检疫
经检查发现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时,禁止外出流动放蜂,货主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临床症状消失1周后,无新发病例方可再次申报检疫。
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货主可以治疗,也可以采取换箱换脾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明确,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为二类动物疫病。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章第四条、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控制、扑灭措施,而不是治疗。
经检查发现蜂群患蜂螨病时,货主应就地治疗,达到平均寄生密度(螨数/检查蜂数),方可再次申报检疫。
无害化处理和消毒
临床检查时发现大量蜜蜂不明原因死亡时,禁止蜂群转场,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监督货主做好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死亡蜜蜂的无害化处理较为简单,只要深埋、焚烧即可。
起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仅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不对蜂箱进行消毒。
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否监督的争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并无要求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
疫情报告
发现蜜蜂疫病呈暴发流行或新发生的蜜蜂疫病时,按规定程序报告疫情。
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程序报告疫情。即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蜜蜂疫病基本不会构成重大动物疫情。
监督检查
跨县级区域转地放养蜜蜂时,货主应在蜜蜂到达场地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落地报告制度。《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贷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检疫记录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货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考虑蜂农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所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货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
监督工作记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认真填写监督检查记录,并由货主签名。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以上三款是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日常工作。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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