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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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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修订版
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意见
(试行)
为贯彻位承担。规划编制过程中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和选择。实行村镇规划专家技术审查制度,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已编制完成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
(二)村庄规划应当划定规划区范围,对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绿化、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学校(幼儿园)、医务室、村民广场、活动中心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设施进行合理布局,提出必要的建设要求,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作出具体安排。
(三)村庄一般应原地规划建设,但处于推行“三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大户集中)的中心城市周边区域、乡镇所在地和产业扩张能力较强的村,或有可能遭受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洪水等严重灾害的,应当整村迁址新建或并入他村(镇)建设;属于下列情况的,也可以整村迁址新建或并入他村(镇)建设:
1、处于深山区、户数人数很少、生产生活不便,且农户有迁建意愿的;
2、农村集体或村民比较富裕,有能力、有意愿迁建且迁建后村庄原址可以复耕或经有权机关批准改作他用的;
3、有外部力量介入,村民不需要承担迁建费用且迁建后村庄原址可以复耕或经有权机关批准改作他用的;
4、其他经地方政府认定可以整村迁址新建或并入他村(镇)建设的。
整村迁址新建应充分论证,慎重决策。
(四)村庄规划应尽可能保留和利用历史形成的街道骨架、空间形态和原有的地形地貌,因坡就势,灵活布局,避免大拆大建、大动土方、整齐划一。
(五)村庄规划中的农民住宅选型一般应选用庭院式单层或二层住宅,尽量不选用或慎重选用公寓式多层住宅,以保持农村的传统风貌和生态环境。
(六)村庄规划中应在宅前屋后、道路两侧、村庄四周等各种空闲地安排绿化,并对古树名木给予保护。
(七)村庄规划中应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街区进行价值评估,划定保护区,对复兴具有本地、本村特色的老院落、老街坊作出安排,对新建筑在尺度和形式上与保护建筑的协调提出要求。
三、关于农村新民居设计
(一)新民居均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为丰富村庄景观,新建民居应一户一图或多户一图、一组一图,避免一村一图。提倡对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建设年限不长、结构比较安全、尚有使用价值的民居进行改造,改造设计应一户一图。
(二)新民居设计应在充分听取农户意见的基础上,围绕“五改”(改房、改水、改厕、改厨、改能、)和“三新六有”(结构体现新设计、建设采用新材料、外观呈现新面貌和有安全卫生的饮水、有卫生型厕所、有干净整洁的厨房、有沼气或其他清洁能源、有太阳能或其他淋浴设施、有节能取暖设施)等基本内容开展。
(三)新民居设计应采用和传承当地传统的结构形式和建筑风格,不应简单套用城市的建筑模式。
(四)新民居朝向应综合考虑日照、常年主导风向和地形等因素确定,一般应朝阳。建筑间距应满足当地日照、通风、消防、防震等要求。平面设计应根据当地习惯和农户要求,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各功能空间互不干扰,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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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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