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案疑罪从无的法律属性,及刑事诉讼证据的考量
徐培森
班级:刑法方向班级学号:1213124070
摘要:虽然念斌案的结果是令多数法律人满意的,但迟来的正义却早已不是纯粹的正义。八年的过程让我们认识到司法系统的不足与缺陷,而最终的审判结果也让我们看到这场迟来正义对被害人的不公和伤害,凡事具有两面性,也促使我们辩证看待疑罪从无的法律属性。历史给了我们最深刻的教训,刑事证据的考量应当被司法者重视起来,才能更精确地避免冤假错案、也更好的为被害人主持正义。
关键词:念斌案、疑罪从无、证据考量
念斌案从2006年第一次审查起诉到2014年8月福建省高院作出无罪释放的终审判决为止,在历时八年的起起伏伏中,福建高院扮演了一个令人尴尬的角色。2008年12月,福建高院第一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福州中院重审,然后在2014年8月的终审判决中,却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念斌无罪释放,注意其间2010年4月曾驳回念斌上诉,维持死刑的裁定,福建高院态度的转变是显而易见的。同一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却带来了不同的结果,主要是因为其没有完全建立疑罪从无的刑法理念。中国现代刑法起步较晚,很多先进的法学理念还未深入人心,然而高院不等同于中院,高院在建立中国现代刑法体系里位于落后与先进的过渡,是中院及基层法院的标杆,由此其更应该在刑事审判中迈出坚实的一步,不只是福建高院,也是很多法院应该清醒认识的地方。虽然有最高院的介入,历时较久,还有被告人在看守所内长达八年的羁押,暂且不谈法律事实是不是客观事实,我们也无从得知,但终审判决是令人深受鼓舞的,也是疑罪从无在司法实践中一次深刻的体现。念斌案对念斌来说,保全了他自己
的生命,也证实了自己的清白,对广大法律人来说,是一道曙光,至少是一道正义的曙光。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被害人的过错认定也使疑罪从无的落实增添了阻力。暂且不谈念斌案中的被害人是否过错认定,单单就一个非法律人不专业的主观认知情况下,接受疑罪从无就很困难了,更不用说能够去理解。不接受不理解,由此在实践中,存在被害人有着各种复杂的过错,从而导致案件的性质改变,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等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甚至出现冤假错案。但是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保护和保障的也是被告人的法益和人权。从念斌案来看,被害人(包括终审判决之后)数次向福州中院、福建高院施压,也正是有一定被害人认知的影响,促使审判机关屡次没有作出正确的判决。回到普遍实践中,不仅疑罪从无,还有罪刑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责任主义原则的贯彻落实,都必须独立于被害人主观认定,侦查机关更不应该以此为出发点侦查案件甚至出现违法取证的非法情形,对此,笔者认为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在福建省高院宣布被告人念斌无罪释放,不承担民事责任之时,对被害人丁云虾来说,是百感交集的,这是源于两个不公。一、长达数年错误的侦查方向,使侦查机关不再拥有像第一时间取证排查侦破的便利条件,而且就目前来看侦破投毒案的可能性已非常渺茫。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应对这起疑案负主要责任,前者没有履行正确的侦查义务,导致从侦查开始就走向一条不归路,后者肯定是发现问题的,责任在于没有及时制止错误的侦查方式而在不充分的情况下依然提起公诉,从而导致现在被害人不能沉冤昭雪,惩罚犯罪。二、被害人的最初认定念斌为本案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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