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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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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理论的进展,主权在民已经没有疑问。人民是权力的最终来源。任何权力都是肯定社会成员共同给予的。原始社会的公共权力来自人民,政治国家无非是对原始社会公共权力的取代而已。它仍旧是在人民都1
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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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理论的进展,主权在民已经没有疑问。人民是权力的最终来源。任何权力都是肯定社会成员共同给予的。原始社会的公共权力来自人民,政治国家无非是对原始社会公共权力的取代而已。它仍旧是在人民都交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权力来自人民,当它一旦与人民相分别,又具有一种脱离人民的倾向和离心力。要确保权力忠实于作为其基础的人民,就必需有对于权力的必要掌握,防止权力远离人民或背叛人民。人民是一个整体,人民对于权力进行掌握的意志,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得以表达。也只有法律才能作为人民整体共同意志的表现形式,对权力及其行使进行规范,防止权力成为没有约束的权力或者失去约的权力。或许正是由于如此,有的学者直接把权力与法律连接起来,认为权力是法律秩序的效力和实效。“人民所从属的那种国家权力不过是法律秩序的效力和实效,而领土和人民的统一就是从这一秩序的统一性中引申出来的。假如主权被认为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属性,这一权力肯定是国内法律秩序的效力和实效。”(9)
(二)权力的性质要求权力掌握
权力具有相对性、支配性、权威性,权力的这些属性提出了需要权力掌握的要求。
权力都是相对的。权力的相对性至少包括:1、权力必需受到人民权利的制约。在二者各自基本定位的状况下,形成相互消长的关系。2、权力总是在肯定地域范围内存在的。一个肯定普遍的权力是不存在的,事实上,任何权力都要受制于肯定的地理范围。3、权力总是在肯定社会层面上成立的。一个能调整任何社会方面的权力也同样不复存在,它要受制于社会领域的范围。4、不同性质的权力总是有所分别的。不同的权力应由不同的机构行使,权力和权力之间应当有所区分。5、不同的权力拥有者拥有着不同的权力。不同机构之间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权力机构和权力机构之间不能混同其权力。权力的相对性要求对权力予以必要的规制,使其不至于超出应有的范围而肯定化,而泛滥,而导致权力的恶性膨胀。肯定的权力必定导致专制。柏拉图曾告诫世人:“肯定的权力对行使这种和听从这种权力的人,对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子孙及其后裔,都是不好的;这种企图无论是以任何方式都是布满灾难的。”(10)权力具有支配性。权力的支配性体现在几乎全部的权力定义之中。在西方,关于权力的学派主要为韦伯主义和帕森斯主义。韦伯认为,“权力是某种社会关系中一个行动者将处于不顾反对而贯彻自己意志的地位的概率,不管这种概率所依据的基础是什么。”(11)其中,“不顾反对而贯彻”明显是权力支配性的结果。作为韦伯权力定义派生的布劳权力定义认为,权力是“个人或集团通过威慑力气不顾反对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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