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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的适用及完善
目前,对于检察建议的性质和作用,熟悉并不完全全都,一些检察院在对检察建议的适用对象及范围的把握,检察建议制发程序的规范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使检察建议未能充分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对此,有必要全面加以熟悉。1
检察建议的适用及完善
目前,对于检察建议的性质和作用,熟悉并不完全全都,一些检察院在对检察建议的适用对象及范围的把握,检察建议制发程序的规范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使检察建议未能充分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对此,有必要全面加以熟悉。
一、检察建议的法律性质和作用
目前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其次条等原则性的规定,从其性质来说,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形式之一,是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各项检察职权的过程中,发觉有关单位存在影响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的问题,向该单位提出的建议。检察机关除担负打击犯罪的职能外,还负有宣扬法制、教育群众、预防犯罪等法律监督职能,而这些职能必需通过非诉讼活动来实现,检察建议书这一非诉讼法律文书也就成为行使这一职能的载体和形式之一。
二、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据调查,检察建议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有的为完成业务考核任务勉力为之,影响了检察建议的质量。由于没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一些办案人员在思想上对检察建议的针对性没有足够的重视。制作前不作仔细调查,制作时也较轻率,问题把握不准,建议的改进措施不详细,检察建议的质量不高。不仅使检察建议流于形式,也使得被建议单位难以接受,影响其整改的乐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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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规对检察建议明确规定,作为检察机关的非诉讼法律文书,适用的对象只能是除政法机关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但目前检察建议的发送对象已扩展到公安、法院,甚至还有越级发送的现象。
、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状况,给成文、发送、管理、查阅、效果反馈等都带来不利影响。有的检察建议以院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职能科室的名义发出;在审批制度上有的是检察长、部门领导(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人员三级审批,有的是二级审批。
。因没有制度规定,一些办案人员对检察建议的后续工作不重视。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对其执行状况不闻不问,漠不关怀,也不主动向被建议单位征询看法,了解执行状况和整改中存在的困难。客观上不仅造成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的铺张,也使检察建议失去了实际意义。同时,还会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
三、检察建议书与订正违法通知书的区分
为了明确界定检察建议的法律特征和适用范围,保证正确有效地发挥检察建议的乐观作用,首先应当正确理解检察建议书与订正违法通知书的关系。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具有肯定法律效力的非诉讼法律文书。而订正违法通知书则属于诉讼监督法律文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对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提出订正看法,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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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非诉讼法律文书,“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只是司法机关以外的社会上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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