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18) 案例: 被告人陈某,男 28岁, 无业游民。 1994 年8月, 被告人听说贩卖毒品能赚大钱, 遂来到云南边境某小镇, 在街上认识了一摆摊的少妇梁某( 另案处理), 要求梁某帮助自己弄货(指毒品) 。当晚梁某将缅甸贩毒分子余某领到自己家中,让陈某与余某面谈,陈、余二人就毒品的质量、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后, 约定第二天晚上十二点由余某将毒品带入我国境内一小河边处交货取钱。第二天晚十二点, 当余某依约来交货时, 陈某取出早已准备好的铁棒, 朝余某头部狠敲了几下, 将余某当场打死, 陈某抢得毒品后, 将毒品带往内地销售, 后来案发后, 陈某被缉拿归案。问题: (1) 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还是贩卖毒品罪? 还是既构成抢劫罪又构成贩卖罪毒品罪?(2) 在判决书上,对陈某应定一罪,还是定两罪? 案例解答: (1) 陈某的行为既构成抢劫罪,又构成贩卖毒品罪。我国刑法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国家不保护非法财产,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非法财物可以采用非法或者犯罪的手段去侵占,使毒品从一犯罪人手里转移至另一犯罪人手里,仍然是一种非法行为。因而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实施抢劫行为, 不论抢的是合法财产还是非法财产, 都构成抢劫罪。本案中, 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暴力手段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虽然侵占的是国家禁止公民非法持有的物品#0;#0; 毒品,但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自无疑问。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有贩卖毒品的行为, 就构成了贩卖毒品。陈某抢得毒品后,又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2) 在判决书上,对陈某应定两个罪,即抢劫罪和贩卖毒品罪。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案例: 被告人杜路鲁,男, 34岁, 铝锭厂工人。 1992 年5月 13日, 被告人杜路鲁盗窃本厂铝锭 29块( 价值 3000 元) ,偷偷沉入铝锭厂附近的河水中,打算以后方便时运走。由于六、七月份连降几场大雨, 河水暴涨, 杜一直没有机会将赃物取走。直到洪水过后, 被告人杜路鲁才有机会来取赃物。但是, 由于洪水将铝锭冲离了原来的位置, 被告人杜路鲁没能捞到原来隐藏在河水中的铝锭。问题:被告人杜路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还是盗窃罪未遂? 案例解答: 被告人杜路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既遂)。主要理由如下: 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区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当是, 行为人通过实施盗窃行为, 是否实现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结果。具体来说, 就是指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对所盗财物的实际控制, 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具体到本案来说, 被告人杜路鲁从铝锭隐匿于河中, 已经使铝锭脱离了铝锭厂的支配范围, 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因而构成盗窃案罪既遂。本案中, 虽然由于洪水的原因, 被告人杜路鲁最终没有能实际取得该批铝锭,似乎是犯罪尚未得逞; 但是,从本质上讲,被告人杜路鲁已经将所盗铝锭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 这主要表现在铝锭藏匿于河底的位置只有被告人自己知道, 他完全可以伺机捞出予以处理。铝锭被洪水冲走, 这属于被告人杜路鲁实际控制了铝锭以后发生的事情,不能影响犯罪既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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