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债的履行
被告仪表厂答辩称:双方签订的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已基本履行,原告提出退还装配线和赔偿其投资损失的诉讼请求是不能成立的;被告未能完全履行煤气表散装件供应合同,是由于发生了无法预料和无法防止的客观情势变更,使被告丧失了继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5)结果上,因情事变更会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情势变更原则的效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
A.再交涉义务。
B.变更合同。
C。解除合同。
(2)程序法上的效果。
A.采取当事人主义。
思考:是采取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
B.产生形成判决。
注意以下几点:
(1)情事变更,目的在于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衡平利益。必须是当事人无法获得别的救济。
(2)情事变更原则的立法状况。
(3)《合同法》未规定情事变更原则,但依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有存在的合理性。
(4)在英美普通法上,类似的有所谓的合同落空原则。
(5)情事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
第二节债的履行的具体要求
总的履行要求:
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3.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则。
一、履行主体
债的主体和履行主体并非同一概念。
1。在一般情况下,债都是由债务人履行。
2。债务人履行时是否须有行为能力,依履行行为的性质决定。
事实行为,不要求;法律行为时,需要。
3。履行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
4。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提出给付,债权人有权受领给付。但有例外。
5。债也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例]甲公司欠乙公司一笔货款,甲公司与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为履行,而乙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5条)
6.债可由第三人受领履行,即当事人可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4条)
7.代为履行与受领履行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合同法解释》(二)第16条)
练习
1.张某欲购买王某所有的电脑一台,双方就价款已达成一致。因王某已将该电脑出租于赵某,故双方约定待租期届满时由赵某负责交付。租期届满后,赵某未为交付,则张某应向谁请求给付?( ) A.王某 B。赵某 C。王某与赵某,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D。王某或赵某,二者均负有义务
答案:A
二、履行标的
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所针对的事物,表现为债务人应当给债权人提供的利益。
1.给付为可分的,债务人得分期履行或者延缓履行;给付为不可分的,债务人延缓履行,对债权人并无不利或者不便时,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
2.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可部分履行债务。
3.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合同法》第62条(一))
4.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法》第62条(二))
5.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也可以代物清偿。代物清偿,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消灭的现象。
三、履行期限
1.履行期限,有约定的,依约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的时间。(《合同法》第62条)
思考:债可以提前履行吗? [例]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有权应当如何处理?(2003年试卷三第49题)
A。拒绝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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