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八)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八)
第七十一条商业银行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
(一)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的信用转换系数为101%。
(二)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和1年以上的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八)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八)
第七十一条商业银行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
(一)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的信用转换系数为101%。
(二)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和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分别为20%和5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为0%。
(三)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为50%,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为20%:
,授信方式为无担保循环授信。
。
,按季监控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若持卡人信用状况恶化,商业银行有权降低甚至取消授信额度。
(四)票据发行便利和循环认购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为50%。
(五)银行借出的证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包括回购交易中的证券借贷,信用转换系数为101%。
(六)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为20%。
(七)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为50%。
(八)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信用转换系数为101%。
(九)远期资产购买、远期定期存款、部分交款的股票及证券,信用转换系数为101%。
(十)其它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均为101%。
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对因证券、商品、外汇清算形成的风险暴露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可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考虑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
合格质物质押的债权(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的债权),取得与质物相同的风险权重,或取得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质押的债权(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的债权),受质物保护的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
合格保证主体提供全额保证的贷款,取得对保证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保证的贷款,被保证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
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的,质物或保证的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的,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
第三节内部评级法
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分类,并至少分为以下六类:
(一)主权风险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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