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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代理的法律困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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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代理的法律困境
王 刚 梁 朋 招投标代理制一方面给参与竞争的企业带来了便利,提高了企业运作效率,一方面却也给一些企业带来了因为代理商不规范操作而导致的种种问题

2010年12月24日,当江苏久信医用净化司就沈阳市城乡建委的该项行政处罚决定,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项处罚决定。但2009年11月23日,沈河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久信公司诉讼请求,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一个标可以丢,但企业的信誉不能不明不白地丢!”对此,久信公司高管层决定:必须立即查明真相,还事情本来面目。

无法原谅的“疏忘”

事实并不难查清。对于此项投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久信公司很早就已在江苏省建设厅、常州市建设局办理了参加此次招标活动的全套真实有效的备案资料,尔后,委托、交与辽宁当地的沈阳新伯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伯韦公司)办理入辽备案手续。
委托投标项目所在地的、熟悉当地情况和拥有较多人脉资源的企业或个人代理外埠企业办理招投标相关手续,是施工企业惯常的做法,目的在于获得人脉上的便利,提高办事效率。为奉天医院净化工程项目,江苏久信公司于投标前一个多月的2009年3月2日,与沈阳新伯韦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书,约定由新伯韦公司办理两项备案手续,代理费用10万元。久信公司按约定向新伯韦公司提供了全套证明资料。一切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
然而,意外的事情发生了。
2009年7月1日,新伯韦公司员工徐某亲笔写下一份《情况说明》,还原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徐某承认:2009年3月26日,他受公司委托,承担为江苏久信公司办理两备案手续的工作任务,但是接下来,“由于4月初本人的一些私人事情处理耗费了一些时间,把(新伯韦)公司交办的事情疏忘了”!
徐某的这一“疏忘”,竟把代理江苏久信公司“两项备案”这一招投标必需的重要事项,延误到离备案截止日“仅剩半天时间”,正式办理备案已经没有时间。情急之下,徐某自作聪明,“根据以前的备案资料,私自粘贴、涂改、复印、制作了”久信公司的备案资料递交给相关部门。由此,才酿造了久信公司在奉天医院净化工程招投标中“弄虚作假”而遭受行政处罚的严重事端。
事发后,经久信公司交涉,徐某在书面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中,承认这一事端“完全为本人玩忽职守,毫无法制观念、弄虚作假的结果,与江苏久信医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徐某还表示,“本人愿意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方面的责任”。
徐某的行为显然是职务行为。为此,2010年11月25日,江苏久信公司一纸诉状,将徐某所在的沈阳新伯韦公司告上了法庭,诉请判令沈阳新伯韦公司赔偿江苏久信公司违约责任金10万元,承担久信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12月24日,如本文开头所述,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审结此案。

慎重甄别违法主体

代理与合作是市场竞争的必要一环。尤其是在建设市场中,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招投标成为所有市场主体承接工程建设项目及设备材料采购的必经程序,招投标代理制也相应地逐渐成了招标单位、投标企业的普遍行为。
但业内人士认为,招投标代理制一方面给参与竞争的企业带来了便利,提高了企业运作效率,一方面却也给一些企业带来了因为代理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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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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